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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作业管理制度XFRQ-0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第二章特殊作业定义第三条特殊作业:公司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第四条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2、、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第五条受限空间作业: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入或探入以上空间进行的作业,称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六条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第七条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第八条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九条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第十条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二条作业前,施工单位和公司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第十四条作业前,公司应进行如下工作: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离、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5、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6、会同施工单位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第十五条作业前,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通畅;
5、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等各种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第十六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
6、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用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第十七条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机作业人员安全时,公司应立即通知作业人
7、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机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第十九条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使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第四章动火作业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
8、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与运营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制度和高处作业制度的规定。作业证样式见附件一。(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
9、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
10、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o(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W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
11、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快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市场与客服部应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及有下
12、游用户,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二十二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IOmo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
13、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二十三条职责要求1、动火作业负责人(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4、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3、监火人(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动火部位负责人(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在动火作业
15、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位置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作业证的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部门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