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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1.0.3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2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3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2.1.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
2、、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2.2 材料、器材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办法:观察检查,
3、资料检查。2.2.2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2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3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223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2.2.4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3安装设置3.1 一般规定311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4、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C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32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
5、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保证
6、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2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
7、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3.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3.2 2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4其他341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8、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杳方法观察检杳.3.4.3 履看在室夕j嬴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配置验收4.1 一般规定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1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2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
9、核意见书;3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4.2 配置验收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
10、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o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验收方法:用尺丈量。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3
11、.2.2、3.2.3条的规定。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3.2.6条的规定。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o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429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3.3.2条的规定。
12、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4.1、3.4.2条的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4211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2合格判定条
13、件应为:A=O,且BW1,且B+CW4,否则为不合格。条文说明4.3配置验收判定规则43.1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对待。4.3.2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及缺陷项也比灭火
14、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Oo重缺陷项(B):只允许出现1项,B1o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A=0,B=O1C4;A=O1B=1,C3o否则为不合格。为便于执行本条规定,本规范附录B给出了各种缺陷项的分类方式和具体内容。5检查与维护5.1 一般规定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
15、关技术人员承担。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5.2 检查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5.3 送修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