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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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信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认定为有效,但也不是将所有企业的关于资金的所有合同都要认定有效,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限定于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根据这一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的有效是要求该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

2、,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这样的借贷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除此之外,为了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在以下情况下也是被限制的,也就是本解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当然,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本质为合同,其必须也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况,借贷合同无效

3、。在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方面,首先,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中涉及企业间借贷内容的条款,因与上位法的规定冲突,且与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此类条款不应当继续适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已被本司法解释所废止,因此,其所规范的民间借贷主体范围也不能再继续适用。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修订)因与本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宗旨和原则不相符合,也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

4、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单位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根本区别应在于所吸收资金的运用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收的资金应是用于投资或转贷谋利,后者的资金用途是借款人自身的生活或生产需要。从金融理论上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词中用的是存款而非资金,存款本身在金融体制中是有特定含义的,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的社会公众剩余资金才能称之为存款,并非所有的资金都能叫存款。银行本身是经营货币的企业,他所

5、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发放贷款,赚取利差。因此,和存款相对应的是贷款。如果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仅仅是用于其自身的生活或生产需要,则吸收的资金不能称之为存款,只能称之为资金或借款等。所以,只有当筹资人将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从我国目前融资实际来分析,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又相对有限,向单位职工筹集资金以及其他形式集资广泛存在,且在一些地方非常活跃的情况下,如果不从资金用途上严格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极易将一些合法筹资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有可能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这将不利于我国融资体制多元化的发展

6、,不符合我国目前关于增加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国家宏观政策。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同于通常所说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单位向职工筹集资金仅限于一定范围内,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自己融资难问题,是为了自己的生产和经营需要,并不会冲击国家金融秩序。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如下:1 .出借人限定于本单位职工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也为了避免构成有关金融犯罪行为,同时为了借贷安全,此类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作为单位的一分子对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比较了解,更容易监督所筹借的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需

7、要,同时鉴于其与单位的紧密联系,其借款利益更容易得到保障和实现,而单位之外的人如果向单位借款的则不存在这些优势。因此,出借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大规模向单位之外的人筹集资金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职工家属也不例外,如果职工家属想向单位借款并获得回报利润,必须通过协议的方式将钱先借给职工,然后以本单位职工名义出借给单位,并通过与单位职工的协议获得单位的借款利润回报。2 .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为了这些活动需要所进行的借贷就叫做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借贷。本司法解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其所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如果单位将其向本单位职工所借款项再转借给他人,或者用于发放工资福利等,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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