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 文档编号:224913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2021年第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发布修订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5月25日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认可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可机构,是指依法经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评价活动的权威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认可机构及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对认可机构和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对认可机构及其认可活动、认

2、可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坚持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认可制度统一、有效实施。第六条鼓励相关部门、行业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并采信认可结果。第七条认可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包括:(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组织结构和运作应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具有与认可工作相适应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专业人员;(四)确保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干扰;(五)确保其他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可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第八条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

3、。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第九条认可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认可活动的公正性、保密性,并承担因认可活动、认可结果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条认可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公开认可要求、认可程序、收费标准及其变更情况,公布取得认可的获证机构名录。第十一条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第十二条认可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满足开展认可活动的需要。第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定期对认可机构开展的认可活动以及认可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

4、场监管总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一)对认可机构实施现场监督评审;(二)对认可评审活动实施监督;(三)对认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四)建立认可机构信息报送制度;(五)调查和处理对认可机构、认可活动的申诉和投诉;(六)对认可机构工作质量开展第三方评估;(七)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认可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认可机构以下活动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一)认可规范的制、修订及研发的认可制度和工作规则;(二)重要会议;(三)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四)认可批准、暂停和撤销;(五)重要申诉、投诉及督查处理结果;(六)拟参加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方面的重大活动,向国际组

5、织投票表决的重要事项;(七)拟签订的国际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八)获认可机构年度统计信息和认可工作年度报告;(九)获认可机构违法违规或重大事故处理情况;(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认可机构、认可活动和认可结果实施的监督,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活动有关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由市场监管总局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对不

6、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予以认可的;(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第十九条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将获认可的相关信息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一)实施认可的认可机构名称和国别(地区);(二)获认可范围和认可时间、有效期;(三)认可评审人日数;(四)其他相关的获认可信息。 前款规定的机构未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200220号)同时废止。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电力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