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医院医院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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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烟台市中医医院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3-370602-04-01 -788374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烟台市芝果区幸福路23号,原烟台护校地块地理坐标(北纬37度34分5.171秒,东经120度21分14.06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Q84I2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九、卫生108、医院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0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lI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芝果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2O3-37O6O2-(H.OI -788374

2、总投资(万元)795(X)环保投资(万元)3环保投资占比()0.38施工工期2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 用地(用海)面积(m2587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与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第三十七项“卫生健康”中第5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综上,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用地性质和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项目位于烟台市芝景区幸福路23号 原烟台护校地块。根据其土地证鲁(2022)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10828号

3、,项目用地属于科教用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芝果规划管理办公室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烟台市中医医院扩建规划情况的说明,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烟台市芝景区的规划要求。与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 “三线一单”符合性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7号):全市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陆域环境管控单元中优先保护单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海岸线管理要求;重点管控单元重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

4、题治理、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 控制开发强表11与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目标要求符合性ZH37O6O220009芝景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L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关停或依法依规开展搬迁入园,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减排。本项目为医院建设项目,不属于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L提升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清洁化发展水平,对于超标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

5、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确保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本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总量包含在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指标内2.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本项目无焚烧环境风险防控L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本项目不属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水环境控制单元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执行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资源开发效率要求L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烟台市

6、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烟台市芝果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整治。本项ll不开采地下水2.禁燃区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要求。本项目无锅炉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控制要求本项目与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见附图5o(2)项目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表1.3项目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政策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生产粗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立项部门根据产业结构

7、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符合3在为企业办理手续时,要认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更新,以更新后文件为准),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项目,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进入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并鼓励租赁标准厂房。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空间优化”的原则,高标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企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

8、展。本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各市要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环境、资金投入、推进速度等关键要素,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切实做到符合用地政策,确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有利于长远发展。本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符合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替代约束,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必须落实区域污染物排放替代,确保增产减污;涉及煤炭消耗的,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否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通过。本项目已申请总量,落实了区

9、域污染物排放替代符合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强化对项目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用地标准、环境等的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本项目符合环境方面的产业政策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3)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4*, -rf it t/ rzlv T-L 1 r-f J、- I A-A- A 1 111J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本省环境质

10、量状况、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当列明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项目。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项目,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加、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

11、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第十六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已取得总量指标。符合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

12、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本项目建成之前,企业应对排污许可进行变更。符合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本项目正在依法开展

13、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二)未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的;(三)生态破坏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者生态恢复任务的;(四)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五)产业园区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项目位于烟台市芝景区幸福街道,不存在上述行为符合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14、制。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C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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