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居民委员会设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委员会设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设立原则(-)科学合理。居民委员会设立要统筹考虑居民居住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居民居住状况、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规模。(-)便于自治。居民委员会设立要便于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三)便于管理。居民委员会设立要便于发挥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功能,构建社区党建引领的多方协商治理体系,增强
2、社区居民幸福感、促进社区精简高效。(四)便于服务。居民委员会设立要便于配置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细化、精准化服务。二、设立标准(-)符合规划。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二)边界清晰。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管辖区域相对规整闭合,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三)规模适度。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3000户左右的范围内设立。(四)配套齐全。办公服务地址明确。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同时合理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五)人员配备。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按5至9人配备,其他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设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六)名称规范。居民委员会名称应与其所在地名称保持一致,使用规范名称,即:XX市XX区XX街道(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原则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三、工作程序(-)拟订方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居民委员会设立原则和条件,制订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党(工)委研究。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对设立方案进行研究审议。(三)申请批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
4、区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和方案,并附申报材料,区人民政府批转给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拟设居民委员会管理范围、人口(户数)、面积等基本情况;拟设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配建情况;区位示意图、配建设施规划图等图件。(四)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踏勘,并征求本区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中止审核程序,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补正申报材料。(五)区级批准。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同意。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做出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六)市级备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应包括: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等。(七)健全组织。区民政部门根据批复意见,指导街道(镇)依法及时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和楼门栋长。(八)备案赋码。新设居民委员会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委员后,区民政部门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新设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信息
6、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四、有关要求(-)做好衔接。新建住宅区在居民入住后,符合居民委员会设立条件的,应当设立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服务和无缝隙管理服务。(-)加强保障。居民委员会设立后,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落实办公服务用房配置、社区工作者配备,保障工作运转各项费用。(三)撤销调整。居民委员会管理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原则上应撤销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服务。少于500户且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调整。居民委员会撤销、规模调整、更名的,方案应当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参照设立程序进行,并及时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注销和变更手续。每年第一季度,各区民政部门要对上年度新设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在居民委员会设立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