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与减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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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与减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合同能源管理,即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为EPC,它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实施节能项目的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方案、融资、改造等服务,通过分享未来的节能效益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一般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转嫁了项目建设的风险,使用能单位可以零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为用能单位所欢迎。而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由于承担了项目投资、建设绝大部分的风险,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显得更为重要。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一)加强对用能单位资信、履约能力、关联关系等的审查和调查合同能

2、源管理机制之所以在国内迅速推广,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几种模式都有利于项目用能单位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效益分享模式,项目从设计到建设全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用能单位只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模式在深受项目用能单位欢迎的同时,大大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选择项目伙伴时,对用能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试想,如果一个项目洽谈的收益条件极佳,但用能单位的市场情况相当恶劣,在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大笔资金进行项目改造后,该单位随即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这种情况下节能服务不但难以收回投资,还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即使保留投资设备所有权,也难以达到合同订立时的预期目标。如果相关设备在

3、项目建设时即转移了所有权,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有些企业甚至会以欺诈为目的,出售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项目设备,或者在未结算完款项前,抵押重要设备获取贷款以用为己途。因此,慎重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是节能服务公司首先考虑的风险之一。节能服务公司应详细调查用能单位的资信状况,减少投资风险。资信调查的方式较多,通常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存档信息,了解用能单位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诉讼案件等情况;可以要求用能单位出具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等证明其银行信用情况;通过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等对用能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与核实;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大众媒介对项目用能单位的市场状况进行了解;通

4、过市场经营活动、企业的主管单位、客户、供应商等各种渠道对项目用能单位的发展信息进行收集等。(二)通过用能单位邀请方案和技术目标等对项目进行分析考察,确定项目改造方案是否存在回收期过长、技术不达标等风险用能单位通常会通过邀请方案或资格方案,邀请节能服务商对改造项目进行沟通。节能服务商应通过相关信息,了解项目需求,了解用能单位期望的节能量实现程度,确定改造项目是否可享受财政奖励,是否存在回收期是否过长等问题,技术改造是否可达到用能单位期望等。25号文明确要求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承担项目建设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直接资金补助或奖励,同时要求各地方安排资金予以落实。为落实25号文要求,国家财政部、发改

5、委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对奖励对象、支持条件、奖励标准均作为明确的规定。办法明确排除了下列11种项目不予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应予以注意:新建、异地迁建项目;扩大产能项目、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淘汰项目;违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生物质燃料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燃煤助燃剂类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及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已获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标准为300

6、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订,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三)注意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工程项目并不冲突,有不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工程范畴,按招投标法规定,符合强制投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来选择节能服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招标未招标的,合同无效。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能源管理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主合同,除此外,尚涉及到融资、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形式。能源管理合同专业性较强,2010年8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在该通则附件中提供了合

7、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较为全面的拟定了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主要条款。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条款的磋商中,直接参照通则不会有大的疏漏,但如果不加区分的套用此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弹性稍有不足。比如在违约条款的拟定中,通则规定的违约责任就略显僵硬。一些违约发生后的救济方式其实并不排斥合并使用,事实上,不管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是其他工程项目,合同的条款都是结合主要风险点加以拟定的。站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角度,其主要风险点为用能单位对设计施工方案确认或配套延迟、进场协助及验收不配合、付款逾期、节能量测量验证不配合、擅自或借故解除合同、隐藏新增能耗负责信息等。从用能单位的利益考虑,风险点主要为节能目标与服务水准不达标、工期拖延、质量问题频发等。合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考虑。总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业,是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充满了机遇也充满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只有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达到多赢的合同效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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