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夯实支持创新基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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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夯实支持创新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恪守契约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国务院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申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动力”这一重要施政目标。这一系列极为重要的顶层政策宣示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打造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高度重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涉及范围广、环节多,须以关键问题为导向,关注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规则、权利保护实效、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难点与痛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等文件

2、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笔者认为,应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技术转让的客体保护及流转规则、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及刑法保护规则、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以期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目前已经构建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明确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基础上,鉴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在未来国际技术竞争中的重要地位,非专门法的立法模式不能完全满足未来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并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的保护模式存在薄弱环节,我国已经具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国家知

3、识产权局2023年10月印发的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指出要持续推进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从法律名称上看,“规定”显然不是法律层级,考虑到现阶段直接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难度,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既能满足商业秘密保护的迫切性,亦能采用专门立法模式,符合现实需求。在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时,可从以下方面出发:一是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我国不适合采取域外列举信息种类的方式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是应当继续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二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范围,使其涵盖纠纷解决阶段的相关

4、人。三是在自行开发研制以及反向工程的基础上,扩充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增加特殊的例外类型。比如检举人豁免规则,确保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检举人不因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四是纳入互联网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规定,以商业秘密的特性为出发点进一步优化商业秘密领域的通知一必要措施一转通知一反通知一转送反通知一恢复流程,对通知内容以及必要措施时限等进行特殊规定。五是在现有保全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供担保的要求以及确定担保金额的标准。六是纳入协调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针对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聚合的程序性规则。七是纳入商业秘密域外保护条款,对在域

5、外侵犯我国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虽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符合当前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需求,但从长远角度看,将其上升至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位阶仍具有必要性。一方面,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比如商标、专利、作品,皆有法律层级的立法;另一方面,制定规章将涉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协调问题,以惩罚性赔偿规则为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不是法律层级,将难以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相应的内容则仍须保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体系性。因此,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基础上,未来

6、仍应当将其上升至法律位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对于技术转让规则,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加之技术转让的特性,我国的技术转让规则散见在不同的立法中,因此产生了概念不清、衔接混乱等问题。虽然技术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交易行为,但是近年来以贸易争端为借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将技术转让规则政治化。无论是美国等国家限制其国内先进技术转让到我国,还是将我国企业纳入“实体名单”并发布技术禁令,均是对我国高新及核心技术发展的不正当限制打压措施。面临技术转让规则繁杂且逐渐政治化的态势,我国应当从国际及国内两个方面出发完善技术转让规则。一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以人类命运共同

7、体理念为指导缓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等思想的负面影响,并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二要进一步提升我国技术转让规则的衔接度。技术转让较难从技术创造、管理、实施、使用等系列流程中完全剥离,因此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在现阶段缺乏必要性及可行性。完善技术转让规则应当在维持当前立法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衔接、改进已有规则。一方面,应当维持现有的立法格局,即基础性规则规定于宪法、民法典,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规则规定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具体转让规则规定于知识产权各部门法以及对

8、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另一方面,应当统一“技术”“转让”等重要概念,明晰“技术秘密”等术语的范围,删除部分立法重叠内容,以委任性规则及准用性规则提升技术转让规则的衔接度,同时将技术转让规则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政策密切结合。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目前已在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中全面引入了该制度。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就司法实践中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重要规定。在域外成熟经验有限的情形下,我国知识

9、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应当与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坚持一致的基本立场与发展方向。在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协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赔偿方式之间的关系,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之前具备惩罚性色彩的法定赔偿、许可费倍数确定赔偿额度等赔偿方式回归补偿性赔偿的本质,维持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二元结构,实现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须协调该制度与刑事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将其作为刑事惩罚不足的补偿和例外,使得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发挥各自主要职能,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对于知识产权的

10、刑法保护,近年来,我国已大力提高其水平。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解释不仅整合了已有司法解释条文,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更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但是,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并未实现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全面覆盖,并且与民事法律体系也存在进一步衔接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应当以公平原则为指导,一方面提升刑法保护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覆盖度,进一步衔接专利法与刑法规范,同时完善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明晰法益,确立合理的适用标准,实现对知

11、识产权的公平和公正保护。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3年4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3-2025年)和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和举措。以这些重要的司法政策文件为指导,未来应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知识

12、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下,还面临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司法资源紧缺等问题。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缓解知识产权纠纷耗时长的问题,更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首先,应当明确诉讼与非诉讼的边界,以知识产权客体划分案件类型为基础,通过繁简分流方式将案件分别输送进合适的纠纷解决渠道。可参照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地理坐标,构建专业性调解及仲裁机构,分流知识产权案件压力,实现调解、仲裁、诉讼对接机制。其次,应当进一步扩充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仲裁范围,在充分认识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域外效力等特点的基础上,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引导“诉转裁”,

13、把握好纠纷化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同时健全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规则,着重建立、发展并推广专业仲裁机构,培养专业化仲裁人才。最后,应当基于国家间的互惠互利,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加公平且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专利、商标等的申请数量不断攀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加强、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不断提升,已牢固确立知识产权大国的地位并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实现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于2035年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必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打造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既要进一步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法可依”;也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要不断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继承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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