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校验如何处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校验如何处理?.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校验,如何处理?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没有进行校验,责令其限期20日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则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
2、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J2.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应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证的有效期起止日期为变更登记日期,截止日期仍与副本规定的一致。此复。卫生部医政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