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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制造上市公司行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一)医药监管、医药改革及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法规;(二)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政策法规;(三)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互联网销售政策法规;(四)环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产品责任政策法规;(五)医保费用控制与支付政策法规;(六)药品进出口政策法规;(七)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医药监管、进出口政策法规;(八)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或重要影响的行业政策法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公司所处医药制造细分行
2、业的基本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劣势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医药制造行业相关的重大政策变化风险、产品研发风险等。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进行实质分析,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新增风险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医药制造细分行业、主要治疗领域和公司认为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披露
3、下列与公司主要药(产)品基本情况有关的信息:(一)药(产)品名称;(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明专利起止期限(如适用);(四)所属药(产)品注册分类:(五)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六)是否属于处方药;(七)是否属于报告期内推出的新药(产)品;(A)报告期内的生产量、销售量;(九)本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药(产)品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与公司药(产)品研发有关的信息:(-)公司药(产)品研发总体情况、主要研发领域方向及发展计划;(二)公司研发投入前5名、被国家有关部门纳入重大新药创制优先审评品种以及公司认为未来对核心竞争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药(产)品的基本信息、研发
4、(注册)所处阶段、进展情况及累计发生的研发投入及项目对公司的影响等;(H)呈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药(产)品;(四)重大研发项目的取消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五)药(产)品未能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六)新年度计划开展的重要研发项目情况;(七)药(产)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国内外同类药(产)品的研发现状、所处阶段、进展情况等;(A)公司主要药(产)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进展及投入情况;(九)获得的政府重大研发补助、资助、补贴、税收优惠及公司的使用情况;(十)本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研发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完成注册或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
5、产)品基本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前款规定的药(产)品的未来上市安排及生产销售计划。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级、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药(产)品情况,列举报告期内新进入和退出上述目录的药(产)品,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药(产)品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中标情况,包括药品名称、中标价格区间、医疗机构的合计实际采购量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其药(产)品的主要治疗领域,分别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并进行同行业对比。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
6、的,应当说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主要药(产)品分类或公司认为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进一步多维度地披露前款规定的经营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结合主要客户类型、客户地区分布等,披露公司主要销售模式、销售渠道、主要药(产)品终端市场定价原则及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医药制造业及所处细分行业特点、自身经营和销售模式、销售渠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销售费用信息:(一)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包括市场(学术)推广费、广告费、销售渠道费用等的开支及比重情况;(二)销售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H)与同行业平
7、均销售费用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公司销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以及控制费用措施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医药制造行业、所处细分行业特点和自身研发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下列研发投入信息:(一)公司研发的会计政策,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以及与研发相关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的具体会计政策;(二)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总额、研发投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H)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总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及按主要药(产)品划分的研发投入及其占营业收入和成本的比例。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四)与同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公司研发投入比重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需求。上市公司从事中药生产的,应当按照治疗领域分别披露公司主要中药产品涉及的重要药材品种、供求情况、采购模式以及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药(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上市公司拥有药品驰名或著名商标的,应当披露驰名或著名商标所对应的主要药(产)品相关情况,包括药品基本信息、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是否属于处方药以及报告期内的销量、营业收入、利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