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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学概念解释:社会保障: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从表现上来说,它还是一种措施、制度或者活动。(是一种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福利性:社会保障的目标和实际效果是推动个人生活状况的不断改善。(1)“福利国家”:保证公民的最低收入标准、实现收入再分配。政府实行充分就业、公平配置、社会福利等政策,消除失业、贫困、不平等。(2)福利社会化。它要求政府社会保障在个人生活状况上具有更大的责任。保证性:社会保障是
2、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它通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帮助社会成员克服面临的生存危机,有利于社会稳定。具体来说,国家通过立法,推进社会化的生活安全网的建设,确保这种保证性的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中最鲜明的一点是明确了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其指导思想就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的筹集,对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合作医疗给予投资Q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它是农村贫困居民的最后
3、一道生活保障防线)。“一体化社会保障”原则:应当将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衔接,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趋同,立法一致。同时改变重城镇轻农村的现有社会保障政策,一方面减少城镇社会保障的开支,另一方面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指英国人威廉.贝弗里奇于1942年主持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报告,是福利国家的理论和政策依据,是一项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该报告提出二战后在英国建立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它指出:国家提供福利的主旨是国家利益,须由国家和个人合作实现;其目标是消除贫困;战后英国的福利模式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自愿保险三部分构成;社会保障的
4、对象是全体公民;其主张获得安全保障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国民承担的社会义务;政府统一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由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原则为普遍性原则、满足最低需求原则、充分就业原则、费用共担原则、全面普遍区别对待原则。新济贫法:随着旧济贫法的实施,救济费用逐年升高,财政不堪重负。其内容主要有: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于地方税,地方和教区共同负责;受助者必须接受济贫院检验,住进济贫院,接受严格管理,夫妇不能同居;受助者被取消选举权,丧失政治自由。显然,新济贫法以受助者不平等为前提,不能预防贫困,存在侮辱限制性条件。但也有其进步之处:承认社会救助是社会责任和公民基本权利;要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
5、事此项事业.;标志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积极干预下,开始迈入法制化、专业化的新时期。德国新历史学派理论:德国新历史学派又称为改良主义经济学、国家主义学派、社会政策学派,“讲坛社会主义”。形成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其基本观点有:国家的基本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有权直接干预社会性经济生活,强调伦理道德因素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综合二者,形成社会改良政策;主张累进税率(税收)制,以调节劳资利益的分配,并依次建立实施劳工社会保障的财务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己经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国家不断的经验积累,从中抽象和归纳出来的具有规律性的解决社会保
6、障问题的经验总结。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这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因而又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该模式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再补充以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构成满足工业社会需要的社会“安全网”。特征:建立三方负担机制(对于德国来说,这是社会市场经济倡导个人自由的结果);强调受保者权利和义务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核心;实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相协调。代表国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美国。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皮古福利经济学中的收入均等化思想以及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强调政府的责任和普遍性的原则。遵循“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
7、遍化、福利设施全民化”的原则,又称“福利国家”,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西欧国家。其主要特点有:在范围上实行全民福利;在内容上“从摇篮到坟墓”全面保障;在实施方式上现收现付;在政策上“劫富济贫”与多缴多得相结合;个人账户仅仅作为能否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资格凭证。强制(个人)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这是一种强制性储蓄与保险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其后智力等拉美国家也相继承了这种制度。此制度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按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交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会员所享受的待
8、遇只在其账户的金额以内支付。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有:(见2)。其弊端主要是自储自用,缺乏互济性。其优点有:首先,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问题,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其次,该模式强化了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最后,该模式的实施有效带动国内市场发展。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指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国家保障的性质。国家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杠杆之一,由国家和各个公有制单位实施,因而又称为“国家-单位保障制”。最初由苏联创造,主要存在于当年的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70、80年代成为改革的对象。其宗旨是最充分的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
9、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其特点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或管理公有制的单位(企业)包办,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追求社会公平为主;覆盖全体国民。集中管理模式:指将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的筹集、待遇给付、运行监督等进行集中管理。特点有:社会保障决策权统一在中央;社会保障预算权统一;各级政府间的联系是一种双重标准。优点有:降低社会保障管理成本;增加管理透明度,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功能。缺点有:部门管理和利益难以协调,影响管理效果;行政干预较多。分散管理模式:指各社会保障项目均有各自建立的社会保障执行机构、
10、资金运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互相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特点: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事权独立、预算独立。优点:各管理机构自主性强适应性强灵活性强。缺点:管理机构多成本高,工作重复,资源浪费。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指将社会保障项目中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一些特殊项目单列出来,由相关部门分散管理。优点:体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一体化要求,兼顾个别项目特殊需要;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上两种模式的缺陷。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通过各种渠道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专款专用的经费,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内部构成是与社会保障项目体
11、系相一致。现收现付式:又称为非基金式、纳税式、预筹分担式,以即期平衡为原则,不考虑积累,确定一个费率标准向个人和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特点是以收定支。优点是收支关系简单清楚、管理方便、无资金贬值风险与资金保值增值压力。缺点是费率波动大,影响企业成本核算;养老金的完全代际转移难以体现权责关系,易造成代际转移矛盾激化。完全积累式:又称为基金式、预筹积累式,是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综合的预测和制定社会保障待遇与社会保障基金缴费负担。特点是“先提后用”。优点是在较长时期中分散劳动风险,提取比率稳定,个人和企业负担小,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稳定。但保值升值压力较大,科学管理和预测较难,企业和个人将面临偿还
12、旧债和预筹新款的双重压力部分积累式:又称部分基金式、混合式,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上,一方面采取现收现付式,保证当前开支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采用完全积累式,满足将来开支需求Q它吸取现收现付式与完全积累式两者之长。现收现付额与积累额之间可随时互相调整补充。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使之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是一种危险损失的分散机制。是一种实施社会政策的保险,它
13、以解决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安定为目的。养老保险:指我国通过立法,使劳动者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晚年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第三层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体系的核心,也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指被保险人受到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因素的影响,由此造成失业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事先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保险。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
14、家或社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对公民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它的特点: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税收和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绝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医疗保险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政府向全体居民提供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只限于基本医疗需求;被保险人一般被要求到公立医院或国家指定的医院就医。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救助,以保
15、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社会保险保护不了或者保护不好的无收入及低收入的弱势群体之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贫困线)的人口,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现金资助,以保证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也是一种生活费用救助金制度。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拨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则。保障对象公开,保障资金公开。在居民收入水平低于低保线时,就会进入低保;而在收入超出低保标准时,则必须走出低保
16、。这就是所谓的“应保尽保,应出尽出”。法律救助制度:指的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制化的形式,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与层次上,对贫困及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势者,通过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手段,实现其司法权益的司法救助制度。可分为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其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公民,客体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为国家利益做出牺牲和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通过优待、抚恤和安置等方式,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甚至略高于当地群体的平均水平。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机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社会福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