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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外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司项目外包行为,全面加强项目外包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有关法规、公司外包项目技术要求和我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我部进行在建项目的外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项目外包的分类:(一)项目项目外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项目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项目承包合同中部分项目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外包商,由外包商完成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我司负责监督管理。(二)项目工序外包:是指利用外
2、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项目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外包商完成,但我司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三)项目施工作业外包:是指利用外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项目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外包商,由外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我司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项目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五条项目外包行为应当合法。项目外包应当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
3、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项目外包行为应当守约。项目外包应当符合项目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外包的项目,不得外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外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外包。对项目外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项目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七条项目外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项目局的经营调控。项目外包应在充分利用局资源、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项目局实行项目外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项目外包统计报告制度。第八条项目外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
4、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外包商中择优选定外包商。对此,项目局实行外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外包商的审批制度。第九条项目外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的书面形式的项目外包合同。对此,项目实行工程外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第十条必须对项目外包的项目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我司和外包商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外包合同的基础上,我司应对外包商的项目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十一条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项目外包的岗位规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和项目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项目外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外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项目外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第二章项
5、目外包的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外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按每一项项目外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不超过50万元的,外包方第一负责人批准。(二)5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外包方自审通过后,由我司终审,公司领导批准。第十三条项目外包常规审批事项有:项目外包立项许可与否。签订项目外包合同。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我司才能正式办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经我司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第十四条项目外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外包商而
6、又需进行项目外包的。(二)项目外包合同价格与项目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三)项目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外包商,而后补签项目外包合同的;(四)确实需要给予外包商以项目预付款的。对特别事项我司应依其所属的项目外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一级审查批准。第十五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应分别填制项目外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外包商审批表及外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项目外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
7、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我司外,还应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选择外包商第十六条通过项目外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项目外包其选择外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我司确定选择方式;(二)我司招标或发布项目外包信息;(三)我司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外包商;(四)外包方投标或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我司定标;(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选择外包商工作由我司组织,我司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第十七条选择外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
8、项目项目工序外包、施工作业外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外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司项目外包施工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外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外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第十八条参加竞标的外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项目外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外包商b为此,我司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外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外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证明外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法规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三)税务登记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五
9、)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六)项目所在地施工许可证。证明外包商具备承担项目外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我司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外包商提供以下资料:(-)外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项目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我司对外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第十九条应设立项目外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项目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须上报审批的外包项目,应通知我司监督部门派员参加,经我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
10、的,可以不派员参加,但应及时通知我司。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我司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外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项目承包合同有关项目外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外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项目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外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上级审查部门派员除外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四章项目外包合同的签订第二十条项目外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外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项目外包任
11、务的施工。第二十一条项目外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我司方可与外包商正式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项目外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三条项目外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项目外包围和施工依据;(二)进度控制和工期;()技术和质量标准;(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五)合同价格;(六)双方职责;(七)结算和支付;(八)交工验收;(九)质量保证期;(十)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外包合同必须规定外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项目外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司和业主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我司的开
12、户银行帐号上。第二十五条项目外包合同必须规定外包商的质量保证金。我司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项目款的比例,至少应与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第二十六条项目外包原则上不支付项目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外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项目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项目外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外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项目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围,取合理低价成交。与项目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项目外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项目工序外包、施工作业
13、外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项目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项目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五条项目外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外包商协商,草拟项目外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外包商的,合同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外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容。(二)合同谈判,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项目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我司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三)合同谈判结束后,我司应对合同草案进行部评审,并作好评
14、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外包商正式签署项目外包合同。(四)项目外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根据我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项目局局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项目外包合同,由我司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我司全面负责履行。(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项目局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第二十六条项目外包合同的备案项目外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报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15、(二)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凡需经项目部、分局或项目局审查的,都必须报送工程局备案(径送局经营管理部b合同终止时,我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第五章项目外包的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应对外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外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二)外包商是否将项目外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项目再外包;(三)外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四外包商承担项目外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项目施工及管理的需要;(五)外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项目外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外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外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应对外包商实施项目外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四)项目工序外包、作业外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第二十九条应对外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