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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根据XX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招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S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按需招收的原则。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知雌。第
2、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第六条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第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维凡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瞰一组织命题。推荐免试是我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我校进行复试的选拔二.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
3、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学制2-2.5年)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职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天津市招办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第十一条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编制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第十三条审查报考考生的报考资格。第十四条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第十五条对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直。三、招生计划第
4、十六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七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十八条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第十九条自筹经费生需自己承担全部培养经费,档案、人事、户口(属本市居民户口不转)、工资关系可转入我校,毕业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四、报名第二十条报考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华人民
5、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第二十一条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四)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6、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五)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六)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二十二条接收推免生的相关规定:(一)接收推免生的报名日期见当年招生简章。(二)接收推免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校招生总量的15%全日制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推荐免试研究生指标不能互换。()我校不接收跨专业的推免生。第二十三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第二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7、,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第二十五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五、考试第二十六条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考试日期由教育部规定。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全国统考专业除外)。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和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业务课满分为15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第二十七条评卷应遵循严格公正、评分准确的原则,评卷前试卷全部编写密号,密号解密后,试题的分数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八条评卷结束后,提供考生成绩查询,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分数线,按专业招生数公布复试名单,经审核后发出复试通知。第二十九条对于达到教育部规定分数线的考生,由于招生名额限制,不能参加
8、我校复试者,由考生自行联系其他招生单位。我办根据其他招生单位接收函和考生意愿将考生报考材料转出。第三十条凡是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100分.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第三十一条凡是推荐免试生都要进行复试.第三十二条复试形式以专业笔试及专业口试为主,复试须考核外国语(二外)听力考试,成绩为参考成绩。六、体格检查第三十三条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须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考生复试及入学报到时均须体检.七、录取第三十四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
9、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第三十五条委培或定向硕士生必须在拟录取后与所在单位和我校签订三方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协议.第三十六条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因特殊情况(公派出国、支援西部或重大疾病)而不能继续学习,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同意,原则上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逾期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三十七条新生应按时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八、处罚第三十八条在考试过程中(包括笔试、口试、外语听说考试、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作弊的考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直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第三十九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九、其他第四十条招收港、澳、台人土、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