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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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其中第4条明确了该解释的决定性地位“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在解释中,第3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贲任归于债权人。由此,此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若对夫妻共同债务未明确界定但夫妻中实际不负债务的一方应有权通过该司法解释寻求救济已是确定,但对于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对不负债务一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回转应如何进行却属空白。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

2、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F,得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因约定不明确而致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较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常因共同共有而处于高度的混合状态,若需要对进入执行程序中的已执行财产进行“分离”,那么,执行回转程序中共同共有房屋处置后如何确定不负债务一方占有比例?巾清执行人已取得清偿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案件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执行回转中清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诸如此类的司法实务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以夫妻债务解释为出发点分析探讨夫妻共同

3、债务的执行回转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的提出在夫妻债务解释出台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见于2001年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41条的规定在于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不以离婚为终结,若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的义务。即认

4、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臼。第24条的规定是将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归于夫妻中的一方,提供给夫妻中的一方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救济途径。此前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带有推定的性质,即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直接影响夫妻是否承担债务的结果。尽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这实际上并不利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为这虽然最大程度地保全了债权人的利益,但随着司法实务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己经使得社会矛用激化,婚姻家庭

5、关系紧张。夫妻债务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将其限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将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到了债权人身上,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至债权人,其意义在于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乱象,尽可能完善司法公正:同时亦因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似的混合性,难以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予以界定。因此,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或是有权机关,夫妻债务解释将举证

6、责任重新分配确实能避免或防止“一刀切”地将债务一律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和思路。但是,不管规定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由夫妻中一方来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客观来讲都很难达到证明目的。这也是在实务中常出现的情形一夫妻共同债务中实际不负债务一方难以提出抗辩,而债权人则面临夫妻假离婚、假结婚使债权得不到保障.此外,由夫妻债务解释施行而带来的一些问题也值得关注:处在夫妻债务解释施行期间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虽然已经开庭审理但审理期间夫妻债务解释尚未施行,依照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案件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

7、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己生效的判决但其申请再审的时效未过,尚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内的案件应如何处理?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案件但已过申请再审法定期间应当如何依照夫妻债务解释寻求救济?等等。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夫妻债务解释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以及中清再审的依据,理由如卜.:其一,对处在夫妻债务解释施行期间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中的规定,对需要重新开庭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重新组织开庭后再依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决。如影响定案的关键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上,则需要重新开庭审理。对不需要重新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以夫妻债务解释作为裁判依据作出裁判,原因在于夫

8、妻债务解释明确规定了施行时间,依照施行时间的规定,其应作为裁判的依据。其二,对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决书未生效常出现的情况包含两种:一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判决书,因尚在公告期内,故判决书未生效,此时若原、被告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依据夫妻债务解释更改判决内容。原因是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角色应贯彻程序正义,若公告期内原、被告未提出异议,在生效后才提出异议的,应当以其他方式来寻求救济。二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书因上诉未生效,针对该种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据夫妻债务解释改判。原因在于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重新规

9、定了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若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上存在错误,同时适用的法律涉及到了夫妻债务解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内容的规定予以重新裁判叱民事诉讼法笫168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17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其三,已生效的判决但其申请再审的时效未过、尚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内的案件,处理方式应与普通的上诉案件相同,能够申请再审。其四,对于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已过中清再审法定期间的案件,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寻求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再审申请应当在判

10、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即生效后6个月内是巾请再审的法定期间。对于未在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清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院抗诉有时效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笫20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已过再审期间的非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若霜要寻求救济,则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前,夫妻债务解释的施行对此前案件的实体权利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直接改变了很多裁判的结果,这势必也会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但在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实体公正的角度还是从法的作用上看,都应提供给夫妻中实

11、际不负债务的方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可能。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立场,不仅保障了夫妻中实际不负债务一方的权利,而且同时在夫妻债务解释第1条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表明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签字或追认的时候,即使债权人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预防虚假债务和假结婚、假离婚以及规范民间借贷上无疑会产生良好的效果。综上,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救济需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方式,即:案件尚在再审期间内,要以夫妻债务解释为再审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清;若案件已经过了再审

12、期间的,则需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申请。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人民法院作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夫妻中不负债务的一方则能够依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的中清。2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的流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1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回转是依据新的法律文书进行的另外一个独

13、立的执行程序,实质上是对原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执行回转的核心内容就是在执行完毕之后,因原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抑或变更而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将已被执行的财产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程序国。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是原执行程序中的生效法律文书被变更或撤销,原本应当承担债务的被执行人现在不需要承担债务了。此处的生效法律文书既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带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包括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含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文书中其不负担义务。四是原案件中的中清执行人拒绝返还已执行到位的原被执行人的财产

14、(这是执行回转开启的根本原因)。五是由原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目前关于执行回转的起因,主要有执行回转裁定说,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说,以及原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中的处分性裁定和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共同说三种主要观点。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实务操作性上看,都应当是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说为最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观点。执行回转作为一种带有纠错性质的执行程序,在作用上与再审、审判监督程序有异曲同工之处,都能够通过纠错来保障权利的实现。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须先要由原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申请,再通过原执行机构作

15、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要求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的,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若原执行机构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后,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的,就不必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就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故执行回转的流程,首先需要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原被执行人不负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其次是在原执行机构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要求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回转作为独立的执行程序,其余流程无异于普通的执行流程。3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中存在的问题在依据夫妻债务解释提出再审申请或抗诉申请后,得到新的判决、裁定,夫妻中非负债一方有权提出执行回转

16、巾清。执行回转的中清既可以是当事人直接巾清,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执行程序启动时应重新立案,适用普通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此之前,应当取得相应的新的法律文书,即通过再审或抗诉得到救济。现在的问题是:法院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是否应当为辅助提出方式,仅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时才主动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关于根据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启动执行回转,有观点认为违背处分原则,因为处于程序主体地位的当事人应当是决定的主体而非决定的客体囱。笔者认为,因夫妻债务解释导致的执行回转不同于一般情况的执行回转,提出执行回转程序宜以当事人提出为主。原因在于现实情况中,已经执行完毕的与正在执行中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大,涉案标的大,并且执行到位的财产类型多样化,法院主动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工作量不仅巨大而且复杂,也不利于有效化解矛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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