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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儿不是亲生的,能要求前妻赔偿吗?对方隐瞒事实,应赔偿受害人经济和精神损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家庭和谐的“润滑剂”。一位父亲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遂将前妻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多年来的抚养费。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抚养费60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赵女士与黄先生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5个月赵女士生下女儿可可,但夫妻俩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矛盾不断加剧。2023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可可由赵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大学毕业。黄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后所
2、得款项,在偿还完贷款后双方各占一半份额,赵女士获得的售房款必须全部用于女儿可可身上。离婚后不久,黄先生以经济拮据为由,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2023年,赵女士将黄先生诉至法院。江岸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黄先生对可可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黄先生与可可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黄先生是可可的生物学父亲。赵女士选择撤回起诉。黄先生得到鉴定结论后认为,赵女士隐瞒可可与其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对其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伤害,遂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其支付给可可的抚养费、售房款,并
3、向赵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受害人应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赵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判决赵女士返还黄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返还黄先生向其支付的售房款,并支付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配偶权是因夫妻这一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它规范和约束着夫妻的行为,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要求。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对对方造成损害,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家应该是温馨的港湾,应该是爱和欢乐的殿堂。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互相支持,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