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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代会代表听证制度实行教代会代表听证制度,是深化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教代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代表经常性了解学校主要工作情况,发挥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深化民主决策,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关于代表“对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工作进行巡视、听证、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一条听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系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事项、重要改革、重要问题为重点,有领导有目的开展决策前的听证制度,通过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使听证内容
2、更充实,更完善,更正确,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第二条听证制度的指导原则(一)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有组织的开展听证;(-)从学校大局和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出发开展听证;(H)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决定开展听证;(四)依照事实求是的原则开展听证。全面客观地提出或反映听证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五)信任和尊重受听证部门和人员,双方互相尊重,民主议事。第三条下列重大问题实行听证:(一)学校发展规划的情况;(-)学科建设规划及调整的情况;(三)重大基建项目实施的情况;(四)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五)分配制度改革的情况;(六)货币分房及重大福利事项的情况;(七)其他重大事项
3、。第四条听证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工会会同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代会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五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与会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视听证事项而定,听证事项的直接利益人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六条听证会前三日应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参加听证会人员。参加听证会人员应在会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求使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第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二)收集并反映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对听证事项表示肯定、否定意见或提出某些方
4、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四)根据听证内容赋予与会人员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注意保密;(二)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三)对学校的决定、决议,广泛宣传,保证顺利实施;(四)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人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听证会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内容和注意事项;(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法规、政策依据及理由;(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四)以口头、举手或投票等不同形式表示对听证事项的态度;(五)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条听证会由工会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听证会后进行真实、客观地整理、归纳,经教代会主席审定签字后送有关部门或学校主管领导,作为决定、决策时重要参考。第十一条学校或相关部门应重视听证会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与会人员多数对听证事项持否定态度,应暂缓做出决定。第十二条本条例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