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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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及XX县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

2、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党组织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财经事项、重要财经制度。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财务工作的职权,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独立核算的财政预算部门,

3、属基层预算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我校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根据预算管理系统T本化平台要求,全县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自主进行独立核算,行使财务管理权;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对学校的会计核算进行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为学校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学校业财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第七条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12个班及以上的学校的财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工作应当视为满工作量,兼任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应当按照超工作量在绩效考核时予以确认。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参与学校

4、经济活动决策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政策及规章制度。学校应当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管理,推进财务岗位专业化建设,建立财务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第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以自营食堂为主要供餐方式。自营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结余款项滚动用于下期运营,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年末自营食堂财务报表信息并入学校财务报表。委托经营食堂应当坚持微利性原则,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并严格控制饭菜价格,学校也应开设食堂银行专户,收取的餐费一律缴入食堂银行专户,进行资金监管。按照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学校也可以通过配餐

5、或托餐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提供配餐服务,为保障学生就餐权益,实行餐费后付费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为自营和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实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控制运营成本,确保食品安全。第九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

6、育改革要求、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学校预算以法人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草案,基本支出考虑学校正常运转和三保支出等民生政策落实的需要。项目支出预算应当依托项目库分轻重缓急,与

7、县教育发展五年规化相结合,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应当与三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结合。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建立项目退出机制。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学校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县教育和体育审核汇总报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

8、执行。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学校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确需调剂的,学校应当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入预算调剂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八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9、。第二十一条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学校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实现预算管理全流程动态反映和有效控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五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县财政局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

10、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县教育和体育局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第二十六条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

11、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了弥补服务成本应当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应当加强成本核算,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备案。服务性收费应当直接缴入财政往来款专户学校分户,作为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帐外设帐,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与他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或代他人收费,也不

12、得利用本校生源助力他人收费。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纳入项目库管理的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其他服务性收费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九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

13、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

14、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等支出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差旅、会议、培训费,不得未经事前审批、报备列支三公经费、差旅、会议、培训费;大型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绩效目标考评等规定要求;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支出事项,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相关规定要求,报县教体局和财政局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县教体局和财政局责令改正。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

15、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提取工会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职工福利等方面支出。第三十三条学校从县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接受县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

16、执行,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使用电子票据的,应当加强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真实有效。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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