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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视角下失地农民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学院名称:专业名称:年级班别:姓名:指导教师:年月-1-宪法视角下失地农民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摘要:宪法是保护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明确、维护、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重要任务及目标。新时期下,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步伐的突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这也使得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失地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损失了与之相关的劳动就业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同时在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不合理土地征用体制下,失地农民的基本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就使得失地农民变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所以在实际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权利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2、对此,本文从宪法的视角,分析了失地农民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并介绍了当前失地农民权利受损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权利宪法保障的策略。关键词:宪法;失地农民;权利保障AStudyontheProtectionof1and1essFarmers*RightsfromthePerspectiveofConstitutionAbstract:Constitutionisanimportant1awtoprotectthebasicrightsofourcitizens.Inthemodemsocietyru1edby1aw,itistheimportanttaskandgoa1ofconsti
3、tutiontomakec1ear,safeguardandguaranteethebasicrightsofcitizens.Inthenewperiod,withtherapiddeve1opmentofurbanizationinChina,rura11andisrequisitionedin1argequantities,whicha1somakesthenumberof1and1essfarmersmoreandmore.Thebasicrightsof1and1esspeasantscannotbeeffective1yprotectedunderthetraditiona1dua
4、1systemofurbanandrura1dua1ismandunreasonab1e1andexpropriation,whichmakesthembecome1and1esspeasantssocia1vu1nerab1egroups,soinpractice,howtoprotecttherightsof1and1essfarmershasbecomeanimportanttopic.Fromtheperspectiveoftheconstitution,thispaperana1yzesthebasictheoryofprotectingtherightsof1and1esspeas
5、ants,andintroducesthecurrentsituationofdamagetotherightsof1and1esspeasants.Keywords:constitution;1and1essfarmers;Rightsguarantees,Z1a刖百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推进,城市发展对于土地需求也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农业土地被征用,从而造成了失地农民群体数量增多。失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长期以来受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城乡发展差异很大,农民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各种权利,如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保障等,加上不合理征地制度的
6、存在,使得很多农民因土地而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被侵占,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对失地农民的生存带来了极大影响。失地农民而临的生活无保障、再就业困难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强化失地农民权利保护尤为关键。一、失地农民权利保障问题基本理论(-)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失地农民也可以称作是征地农民,简单来说就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从法律的角度看,失地农民并不属于规范的法律用语,在法律界还没有给出其专有名词。在法律上失地农民是一个比较弱势的社会群体,由于失地农民本身及社会制度双层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难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保障,导致其生存、发展受到了极大影响,失地农民生存状态、经济地位都处
7、于社会低端,逐步变成社会弱势群体,所以在实际中必须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弱势群体范围中,并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失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中,在不合理征地补偿制度及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失去部分及全部土地以后进而失去了一系列附着在土地上的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形成的社会弱势群体。(二)保障失地农民权利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基本的各项权利,对于失地农民,其必须享有宪法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主要表现在:(1)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在法律领域中,生存权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也是体现人的尊严、价值的基本权利。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生活、生产的重
8、要物资,当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们的生存权必然会因此而受到威胁,这也就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失地农民生存权利的保护。从国外发达国家保障失地农民权利的经验看,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是最为关键的途径,所以在我国从宪法层次上,提高对失地农民生存权的保障很重要,也是维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重要方式。其可以体现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也体现出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2)失地农民的财产权,财产权直接体现在物质利益上,也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土地是农民生产的重要资源,从古至今土地就一直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农民享有土地带来的所有权利。在我国关于土地财产权的保护条款,包括宪法修正案、物权法、
9、土地管理法,而这也是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宪法中,更是提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征用,并给予相应土地使用者补偿”。“补偿”是宪法保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依据,也是满足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要求。在宪法、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所以当土地被国家、集体征收以后,农民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也会因此而丧失,这就需要国家、集体给予失地农民相应的补偿,从而维护其基本利益。宪法赋予失地农民具备了获取补偿的权利,其可以要求被征地主体给予充足的经济补偿,从而弥补其由于土地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3)失
10、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多,其社会保证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从人权的角度看,社会保障权的本质是保证人的生存、发展,是法律对人权的确定。在我国宪法中社会保障权体现在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上,包括劳动就业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失地救济权、养老权等。在我国宪法中提出“当公民丧失劳动力、疾病、年老以后,有权利从国家、社会中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这就体现出了社会保障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之一。农民是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应享受这一权利,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中,依然是以土地保障、家庭保障为主,农民土地被征收以后,农民就失去了土地这个唯一保障,同
11、时失地农民难以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造成了大量失地农民变成了社会平民,逐渐变成了社会弱势群体。所以从保护农民平等权的角度看,强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尤为关键。(三)保障失地农民权利的宪法意义在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强化宪法对失地农民权利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在主要表现在:(1)利用宪法保障失地农民权利是对人权的基本保障,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土地是农民生存、就业的基础,失去土地以后,农民的劳动就业权、基本生活保障也会因此而失去,加上失地农民本身的素质相对比较低,在第二、三产业就业中处于劣势地位,隐形失业会进一步加大,是农民失去土地就会
12、处于无保障的生活状态,基本人权难以得到保证,就会加大社会发展隐患。国家从宪法层次上,对失地农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其不仅涉及到了失地农民本身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战略。(2)加强对失地农民权利保障是构建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手段,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求做到权利及机会均等。而在我国长期发展中,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对社会公平造成了极大影响,制约了社会和谐发展,而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在年老的情况下,难以得到社会救助,从而引发各种冲突,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所以从法律层次上对失地农民这个特殊群体进行保障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途径。(3)加强
13、失地农民权利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农民的生活富裕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到小康社会建设效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才能真正的推动小康社会。而在实际中,由于不合理征地行为的出现,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有效的安置,这就会出现失地农民上访、暴力拆迁等情况,极大的影响到社会稳定。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发展,就应该全面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稳定要素发生,促进小康社会全面建设。二、失地农民权利受损现状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关键,而在城市化建设中,农民失去土地就代表着其失去了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如发展权、劳动就业权、经济权利、社会保
14、障权等。当前我国实施的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存在的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甚至有的地区还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农民的切实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起诸多问题,其主要体现在:(1)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生存及发展受到制约。对农民来说,只要有土地,即便是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渠道,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劳动来获取粮食、蔬菜,维持自身生活,但是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日常生活所需都需要购买,这也加大了其生活开支,如果农民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那么就会对其正常生活,甚至是生存带来影响。由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当农民由于土地被征收而失业后,其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15、,加上农民本身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意识不强,当补偿金用完以后,就无法维持日常生活,这就直接降低了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2)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农民经济权利受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含金量也越来越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属性也越发明显。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土地补偿是采取“产值倍数法”的标准,但是这种方法并没有真正的将土地市场价值反应出来,没有考虑到土地的位置、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市场价格、预期增值收益等。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导者,在具体实施中,有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土地征收程序行使其权利,被征地农民难以很好的将自身意见表达出来,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这种不透明的征收行为不仅容易引起腐
16、败,还会造成失地农民难以得到应有补偿,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同时在实际中,政府大都会以低价格收购农民土地,然后以高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取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但是农民却会因此而丧失土地带来的增值收益。有的地方存在不按征地标准补偿失地农民损失、人为压低补偿款、拖欠补偿款的情况,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失地农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失。(3)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就业权难以保障。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当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相当于农民失业,在实际中,我国只有少数一部分农民可以在彻底脱离农业的情况下通过工商业手段获得经济收入,大部分失地农民的素质比较低,劳动水平差,在农业之外的其他岗位竞争中处理劣势,难以保证其收入稳定性。而这也是造成了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处于劣势地位的主要因素。在征地过程中,虽然部分地方政府通过了开办劳动密集型产业、招商引资等方式来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失地农民再次就业,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依然有很大一部分失地农民无法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