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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某银行案防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行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3)2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等。本行案件管理工作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查办、依规处置原则。第三条本行总行各部室、分支行、资金营运中心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登记管理、案件处置等工作应当遵守本
2、办法。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确认报告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案件撤销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结报告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续报)案件风险事件撤销报告应由报告(盖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各部室、分支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各自辖内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的信息采集和报告,在权限范围内依规做好辖内案件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在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案(事)发机构要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以下工作:(一)控制涉案人员。要立即依法对案(事)件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停职、停岗处理,要求其接受和配合案件调查,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涉案人员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已向公安机
3、关报案的,还应当请求公安机关对涉案(事)人员实施抓捕或有效控制;(二)保证资金安全。要立即依法控制涉案(事)人员的资金账户和其他财产,并请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资产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确保追回资金合法合规,依法准确认定赔款和赃款,不得通过发放贷款或其他违法违规方式挽损;(S)维护机构正常运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现场局势,稳定员工情绪,保护客户权益;根据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调配人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各岗位正常运转,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专题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要采取内紧外松的原则,谨防外部冲击;密切关注媒体相关信息,谨防次生负
4、面事件发生和声誉风险。第六条在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各相关机构要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全行有关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的汇总、处理和报告工作,负责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并督促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二)总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本条线案防主体责任,负责本条线案防宣教、督导和检查、问题整改,牵头组织对案件反映的本条线问题进行风险排查,查找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和整改措施,对案件调查组工作提供专业支持;(S)总行资产保全部配合指导、协助案发机构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工作;(四)党群工作部做好舆情管理,严密监控案件或案
5、件风险事件负面舆情,做好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的警示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同驻行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对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停职、停岗处理,督促相关员工配合调查;(六)审计部负责对涉案的重要岗位人员变动依规开展或督促对应分支机构开展离任审计。第三章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案件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第八条业内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或外部人员实施,侵犯本行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以下三种情形按照业内案件管理:(一)本行及本行员工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
6、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二)本行员工违规使用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本行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三)本行员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客户个人信息案件。第九条业外案件是指本行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本行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本行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本行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本行场所安全及本行员工、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行员工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银行卡盗刷、信用卡诈骗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作
7、为业外案件报送:(一)涉案金额等值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涉及银行客户20人以上,或者银行卡20张以上的;(三)犯罪手法新,性质恶劣,或者引发较大舆情和信访事件的。客户被本行员工以外的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诱骗,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柜面等渠道向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汇(存)入资金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不作为业外案件报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一)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本行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
8、成挤兑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第十一条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以下简称“案发“)后,涉案的总行直属机构(总行部室、直属支行、各分行、资金营运中心)应立即准确掌握基本案情,及时与总行风险合规部沟通,必要时请求属地监管部门指导,于2个工作日内拟定案件确认报告(附件1)提交至总行风险合规部。(一)案发机构为广某域内机构(总行部室、直属支行)的,总行风险合规部应在案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广某银保监分局报送总行审定的案件确认报告(附件1),同时抄送至驻行纪检监察组;案发机构为总行或发生重大案件的,应在案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江西银保监局
9、及广某银保监分局报送,同时抄送至驻行纪检监察组。(二)案发机构为广某域外分行或资金营运中心的,案发机构应在案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总行审定的案件确认报告;总行风险合规部同步报送至广某银保监分局,抄送至驻行纪检监察组。(三)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涉案的总行直属机构应立即准确掌握基本案情,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12小时内拟定案件确认报告提交至总行风险合规部。案发机构与总行风险合规部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分别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经审定的案件确认报告,报送路径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一致。第十二条案件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案发机构名称、案件发生时间和发现时间
10、、基本案情及案件分类,是否为重大案件;涉及内外部人员及其基本情况;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时间及立案罪名;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案件报送坚持“一案一报、一法人一报”原则。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初步核查并认定。在同一银保监局辖内的本行不同机构涉及同一起案件,由同一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的,可并案报送案件信息。如涉案贷款档案、账务处理权限、清收事项等移交、剥离至另一机
11、构,则由承接机构负责案件报送,处置或配合处置案件。第十四条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总行人员或总行在分支机构借用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长期为本行服务并接受本行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报送案件信息。本行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他行原任职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本行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经核实确认不属于本机构案件的,可按规定撤销案件风险信息。第十五条案件处置过程中
12、,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案发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变化情况后,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附件2),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第十六条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监管部门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案发机构应及时申请撤销案件,案件撤销报告(附件3)还应包括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案发机构排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第十七条对于已撤销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规问责;属于案件调查阶段查实的问题,由案件调查组统一问责;发现违纪问题的,由驻行纪检监察组依法查处
13、。第四章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第十八条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一)本行员工及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出现异常的;(三)单户授信余额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五)本行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监管部门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七)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第十九条事发机构在知悉或
14、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涉事的总行直属机构(总行部室、直属支行、各分行、资金营运中心)应立即核查案件风险事件实情,及时与总行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请求属地监管部门指导,3个工作日内拟订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提交至总行风险合规部。事发机构为广某域内机构(总行部室、直属支行)的,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总行风险合规部向广某银保监分局报送经审定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附件4),同时抄送至驻行纪检监察组。事发机构为总行的,应同时向江西省银保监局及广某银保监分局报送,抄送至驻行纪检监察组。事发机构为广某域外分行或资金营运中心的,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事发机构向属地监管部门和总行报送审定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总行风险合规
15、部收到事发机构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广某银保监分局,同时抄送至驻行纪检监察组。如涉事贷款档案、账务处理权限、清收事项等移交、剥离至另一机构,则由承接机构负责案件风险事件报送及后续跟踪处理。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当事的总行直属机构应立即准确掌握风险事件实情,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12小时内拟定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提交至总行风险合规部。事发机构与总行风险合规部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分别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审定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路径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一致。第二十条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16、;涉及人员及其基本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已采取的措施;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一条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事发机构应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附件5);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确认为案件,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报送案件确认报告;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应及时撤销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撤销报告(附件6),撤销报告附件应包括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事机构排查报告。第二十二条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按程序报告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