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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摘 要:随着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引发了众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其中不可避免涉及建设工程造价问题,因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往往被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突显其具有重要地位。目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体制僵化脱节、鉴定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应当从立法层面、管理体制角度、鉴定程序规范化等方面加以完善。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 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概述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专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诉讼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鉴定、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因工程造价涉及建设某项工程所
2、花费的全部费用的计算问题,其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从而也要求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计算能力,还要熟悉建筑工程的专业问题。在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度不仅于此,建筑市场所暴露出来的黑白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差等问题,都是工程造价的阻碍。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主要有:(1)司法鉴定委托书;(2)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3)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4)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的价格;(5)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实践中,因鉴定所依赖的工程资料容易造假,客观性、真实性
3、、关联性不确定,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标准,鉴定资料中往往会出现与大量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事实。长期以来,我国都是通过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即按定额计算直接费,按取费标准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再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补充,最后得到工程造价。1.2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性质如前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专业性和程序性极强的一项活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在本质上应该是受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的委托而作出的专业咨询意见的行为,其本身并非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修订后的法律明显将原先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也表明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4、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独立的司法证据,并非是定案的唯一结论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对法官裁判案件来讲,仅是一种重要的参考依据。客观、准确、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对公平公正合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专家鉴定分析后给出的意见,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遵循独立、公平、公正、回避等原则,鉴定意见只有在经过法庭的质证之后,才能作为工程造价定案的根据。2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2.1 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不完善实践中,法院审理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是多属于基本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基本法在内容上因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规定往
5、往过于笼统,不具体,需要配套的法规和法律制度予以细化解释。而司法解释也仅仅是就过去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争议难点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很难从容应对变化多樣的商业市场环境。法院在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时,也可能会面临争议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便是司法鉴定权的启动问题。在鉴定体制和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本身就不健全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时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对鉴定结果的判断,必然会产生偏差,从而使判决结果的准确性产生纠纷。2.2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执业水平不高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事实过程中参考的依据,对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要求一般要高于普
6、通的建设工程行业鉴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和人员不仅要掌握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在法律方面的知识也需要熟练掌握。但从现状来看,工程造价鉴定人资质参差不齐,缺乏懂专业、熟技能、知法律的人才,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不强,法院也难以查验在每个工作环节鉴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鉴定,且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制度还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越权行使本属于法官的司法审判权的现象,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争议,法院只能重新鉴定。2.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僵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健全,工程咨询业不完善,市场上欠缺高素质的工程造价技术人才,尤其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并充分
7、发挥作用,是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传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上,采用行政管理计划定价方式,缺乏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视,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往往是依据计划价格和行政规定进行编制。而实践中,投标工程与非投标工程管理程度是不一样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建筑工程造价难以客观真实地得到反映,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突破计划投资的项目比比皆是。正是由于工程投资的确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导致工程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2.4 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实行的举证责任是由工程项目造价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后,要经批准才能实施。由司法
8、机关选择鉴定机构,也造成当事人对这个鉴定机构不了解。依据法律规定,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是实践中鉴定的周期会延长。由于法律还规定,遇到情况复杂时可以向鉴定机构的领导提出延长鉴定时间,延长的时间每次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此种情况下,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结合实践中存在的情况,工程类的鉴定时间有时会达到两三年甚至更久,这样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诉讼周期,增添当事人诉累。3 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的建议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应法律制度针对基本法规定过于抽象、笼统的问题,建议制订建设工程造价方面配套的法规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司法实践而言,以建设工
9、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为例,立法应当对其进行细化规定。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主要由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可能存在盲目开启鉴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成本,加大裁判难度等问题。对启动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质难以做到有效监督,缺乏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监管细化规定等,对此,应对细化规定,健全相应法律制度。3.2 加强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开始,法院应该严格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能力,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水平。基于工程造价数额大且复杂的特点,在鉴定过程中,更
10、需要法院与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依法监督,进而防止鉴定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私下勾结,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鉴定时,鉴定机构应该只针对法院提交的资料,客观、公正的进行技术性鉴定,不应掺杂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干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其次,为了防止鉴定中因材料不足延误鉴定时间,或者重复鉴定浪费司法资源,在法院将材料提交鉴定部门鉴定之前,可以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即由法院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避免因提交鉴定的证据不真实所带来的种种后果。3.3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建设“十三五”以来,国家强调“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现有的管理体制出现问题,应当“对症下药”,将市场的问题市场化解决
11、。工程造价的计价,应当尊重市场規律,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予以行政指导。改革现有管理体制,也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指导思想,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可先从经济活跃地区开展,广泛听取意见,以行业专家的调研意见为基础,形成完善、配套的管理机制改革,以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具体路径上,应对理顺政府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关系问题,加强对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鉴定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管理。3.4 规范鉴定时间,防止久拖不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对鉴定时间做了规定,法律虽明确规定了延长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说明次数。在此情况下,如果有关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很容易造成鉴定时间不确定的问题。为了防止鉴定久拖不决,影响法院判决,应该在法律中对鉴定时间规定最长的期限,人民法院与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承担起督促和监督的责任,这样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参考文献1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2).2徐选才.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若干问题J.工程质量,2015,33(9).3王存福.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依据和程序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7,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