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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软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及省、市在项目评审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和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主要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产业科创名城,组织和支持全市软科学研究力量,重点开展科技体制改革、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产学研融合、区域创新等方面的调查分析与实证研究,为科技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第三条市创新支撑计划
2、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管理是指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从指南编制到验收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凡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及服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O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市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开展内容审查、评审(论证)方案编制、合同签订、指令性计划
3、项目的集中验收、指导性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汇总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六)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七)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对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
4、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负责指导性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七)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第七条项目承担(申请)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项目承担(申请)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申请)人员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
5、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六)接受并配合市科学技术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根据委托权限,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评
6、审(论证)等工作。(二)在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完善项目管理与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项目信息及信用管理职责,建立项目成果报送机制。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市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每年组织编制市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第十条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需广泛吸纳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等意见和建议,增强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同时将前瞻性和战略性非规划创新纳入支持范围。经市科学技术局会商市财政局后,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第十一条市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指令性计划项目和指导性
7、计划项目两类。其中指令性计划项目指紧扣年度指南命题方向,由财政资助相关法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实施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委托项目,项目资助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紧扣重大创新决策需求、组织程度要求高、符合计划定位的重点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会商同意,可采取定向委托或定向组织重点项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指导性计划项目指围绕年度指南命题方向,由相关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并具体实施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须明确选择项目类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第十三条项目受理由市科学技
8、术局委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市科学技术局主管处室、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依据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分别进行内容审查和形式审查沫通过内容和形式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第十四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环节分别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市科学技术局将各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激励惩戒的重要参考。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评审(论证)方案,并委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从科技咨询专家
9、库中遴选软科学研究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研究问题的现实性、调研方案的可行性、实证研究的科学性、研究数据的可获取性、预期成果对决策的支撑性等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过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专家遴选实行回避、保密、轮换、随机抽取等制度。第十六条项目评审(论证)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项目重点资助下列研究:(一)主要支持基于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调研类、实证研究类项目,应有明确的调查研究对象,切实解决科技创新面临的突出问题;(二)优先支持有明确数据来源、研究样本、调研对象,且承担过政府重大调研任务的团队开展
10、软科学研究;(三)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四)项目研究方向必须紧扣年度指南方向,聚焦地方产业科技政策研究。第十七条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软科学研究指令性计划面上项目可采取后补助方式,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专项资金;定向委托项目和定向组织重点项目资助方式以具体项目合同为准。第十八条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人员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
11、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人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朋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合同主要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约定。第二十条项目合同是审计检查、结题验收、信用管理等项目过程管理中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监督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
12、经费开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第二十二条项目须在立项实施当年完成验收结题,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等合同已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第二十四条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止或撤销已立项项目,取消项目经费资助,一定期限内禁止相关责任人申报资格并核减单位项目申报额度。第六章经费管理
13、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指令性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
14、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指令性计划项目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的行为,市科学技术局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取消资金拨付、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局集中组织指令性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和通知要求提交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成果及精简版论文及其他相关佐证等验收材料纸质件、电子稿,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第三十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和项目调整批复为主要依据。市科学技术局在对验收材料初审、查重的基础上,
15、组织3名以上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验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名以上专家出具“不合格,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验收,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擅自修改实施目标和内容的、研究过程及结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存在科研经费挪用或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行为的、查重比例超过40%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第三十一条指导性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验收结题时间和要求参照指令性计划项目安排。项目主管部门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对项目验收结题结果和项目验收材料纸质件
16、、电子稿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信息管理,并每年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结题情况。第三十二条对未通过验收或应结未结的项目承担人员,连续两年不受理相关人员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并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失信处置。对其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年按项目应结未结数,扣减单位项目申报额度。第三十三条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延期验收,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当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延期或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项目实施期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跨财年。第三十四条对已勤勉尽责、但因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