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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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X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XXX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XX

2、X)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办法停止执行。车辆销售、会议服务、公务机票等特殊品目,在电子卖场中按照相关政策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委会是政府采购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一)审批采购管理、采购程序等相关制度;(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批政府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需求;(S)审定单位内部采购目录、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四)其他相关决策事项。第六条财务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

3、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S)负责审核各项采购业务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实施;(四)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五)负责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七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指的是在归口管理原则下具体负责某类资产或者项目的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受理其他部门的采购项目报告和项目需求方案,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二)负责提供政府采购事项相关技术及有关资料;(三)负责落实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对采购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四)负责政府采购事项的验收及资产入库登记;(五)负责收集和整理采购相关工作的相关文档;(六)采购

4、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第八条监察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方式第九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各采购人普遍使用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需求部门基于本部门业务的特殊要求统一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

5、以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办法。(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第十条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XXX2023-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邵财购20234号)文件执行。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选择进行。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十二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关、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

6、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原则上,达到XXX2023-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三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下同)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可以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S)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

7、例过大的。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S)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五条询价,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即在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技术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

8、服务等经济指标的基础上,择优确定采购供应商。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但不具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条件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采购。第十六条单一来源,是指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七条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

9、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工艺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第十八条采购预算编制。各部门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填报在采购预算表,经部门负责人

10、复核后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再统一提交财务部门汇总。第十九条采购预算申报。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采购预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审核后由财务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进行最终审核。经党委会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财政审核批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严禁无预算采购。第二十条采购预算追加。采购预算批复之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执行预算追加程序。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预算追加申请,提交财务部门审核之后,上报财政审批,审批通过之后实施采购。第五章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前,将品目类别、

11、品目名称、采购数量、预算单价等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申报,报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第六章采购审批流程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在实施采购前,应提出书面采购申请报告,由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大额采购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采购申请应含采购事项理由、采购类别名称、数量金额、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对审定的采购申请签署采购方式、采购预算和资金安排意见。第二十六条采购部门将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购申请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12、。第二十七条采购部门将签批完毕的申请报告交存财务部门,按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采购。第七章政府集中采购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得委托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第二十九条单位应按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第三十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条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施采购:(一)属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二)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确

13、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三)授权省政府采购中心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结果的,应根据其提供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四)自中标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第八章部门集中及单位分散采购第三十二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部门集中及单位分散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单位应当在采购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及单位分散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编制实施计划。根据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采购办;(二)实施采购。根据批复的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S)采购代理机构

14、接到采购实施计划后,应当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招标采购,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四)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单位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单位也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五条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六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

15、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第十章采购验收与结算第三十八条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情况进行验收,签署采购验收报告。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三十九条具体验收时,采购人员应及时通知需求部门人员对采购事项参与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等进行核对,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第四十条采购项目验收应当要提交验收单据,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验收单据上签字,并承担相关责任。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单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盖章。第四十一条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有出入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注明偏差具体内容,提出处理意见。采购人员应当按照出具的验收处理意见,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办理退、换货事项。第四十二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以后,若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并办理产权或资产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员将匹配一致的发票、合同、采购明细、验收单据、入库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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