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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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通字200922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习惯保卫经济建设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执行情况与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安部二C)C)九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武警总部。本部党委,部属局级
2、单位。(存档3份共Iooo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5月16日印发校对:冷俐、魏捍东承办人:王治安、赵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与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3、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务必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与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操纵灾情进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缺失与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务必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与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与
4、减少官兵伤亡。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与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与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番担任,大队、中队
5、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番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与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与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与全勤指挥部人员务必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务必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要紧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
6、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要紧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与分布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与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与消防组织情况;(六)要紧灾害事故的类型与处置计策、基本程序。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者遇有其他特
7、殊情况时,务必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与个人装备的放置,务必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者补充;(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与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与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者遇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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