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238604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2023年12月29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设置与维护第四章共享与共治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无锡段)、梁溪河沿岸地区的风貌管控、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营造形态美、特色明、活力强、底蕴厚的滨水公共空间,充分彰显“水韵无锡”之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两河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两河,是指从直湖港

2、河口至望虞河口(含古运河)的大运河和自西水墩至犊山防洪控制工程的梁溪河。本条例所称滨水公共空间,是指两河岸线向周边水域、腹地适当延伸,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空间。具体范围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彰显特色、传承保护的原则,促进滨水公共空间成为黄金水带、生活秀带、城市绿带、人文纽带、产业示范带。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本辖

3、区滨水公共空间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两河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辖区滨水公共空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滨水公共空间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和建设计划;(二)组织制定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和政策;(三)督促落实滨水公共空间相关建设、管理活动;(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文广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

4、、开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水公共空间智慧城市的建设,依托市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实现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涉及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等各方面意见。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工作

5、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大运河沿线相关城市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等方面的交流协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园林、文广旅游、体育等部门和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第十一条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发展目标、功能分区、土地用途管制、空间节点、设施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落实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贯通,以及重点片区划定、城市天

6、际线管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特色风貌塑造等工作要求。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加强对重点片区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控制引导和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滨水公共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落实专项规划控制要求。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滨水公共空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

7、项规划编制的建设导则,应当综合考虑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因素和高标准服务要求,建设协调美观、功能齐全、绿色低碳的高品质公共环境。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全流程进行指导、规范。第十五条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防洪和通航安全,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控制等级。滨水公共空间内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及地貌。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依法确定高水平专业团队参与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的设计咨询

8、和管理。第三章设施设置与维护第十七条滨水公共空间的设施应当符合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满足布局合理、功能匹配、风貌协调和安全舒适等要求。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交通枢纽、城市地标、文化遗产、公园广场等空间节点与滨水公共空间内的设施设置,营造活力多元的滨水公共空间。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的要求,建立健全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完善交通引导和停车引导系统,实现公共交通站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与滨水公共空间的有效连接。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改造滨水公共空间内各类公共绿地,提升

9、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逐步实现绿道贯通。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滨水公共空间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在符合防洪、航道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慢行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并同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下列设施:(一)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优化调整港口码头设施;(二)在保障行洪、输水、排水安全的前提下,改造和美化河道堤

10、防、防洪排涝闸站和雨水管入河排口设施;(三)在重要空间节点设置安全美观、智慧节能、层次丰富、色彩协调的景观照明设施;(四)在适宜区域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站或者临时性自动监测点位;(五)建设和改造各类海绵城市设施;(六)提升公共空间品质的其他设施。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为社会公众户外活动提供下列配套服务设施:(一)管理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管理服务设施;(二)母婴室、饮水点、无障碍设施、休憩座椅亭棚、照明充电、自行车租赁等便民服务设施;(三)停车便利化设施;(四)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五)公益宣传设施;(六)指示标牌设施;(

11、七)餐饮、零售等商业服务设施;(A)户外球类、滑板、轮滑、攀岩和拓展运动,以及与水上运动、体育赛事、健身相配套设施;(九)历史文化雕塑、景观小品等公共艺术品设施;(+)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安全防护、水上救助、公共安全监控等安全保障设施;(十一)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前款规定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利用滨水公共空间内的既有建筑和设施。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智慧充电桩、智慧路灯等物联网融合设施,利用多种感知技术,加强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城市管理、气象、环保等领域设施的联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应用服务。第二十五条市人

12、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建立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管理养护、巡查、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对各自设置的设施,按照规定确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其他设施由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鼓励委托专业第三方开展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工作。第二十七条滨水公共空间设施存在污损、毁坏、安全隐患以及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形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补更换。第四章共享与共治第二十八条滨水公共空间应当满足社会公众安全、便利、游憩、观赏、交往、健康等需求,实现亲水贯通,并

13、向社会公众开放。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当与沿岸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或者撤回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鼓励沿岸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资源。有偿使用的,按照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滨水公共空间

14、应当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因重大活动、大客流、生产生活、教学科研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滨水公共空间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和社会发布等制度,必要时采取限流、分流、禁行等应急措施。第三十条鼓励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开展下列活动:(一)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二)科学教育、新技术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动;(三)文艺演出、文化展示、论坛展会等文化活动,以及艺术节、音乐节、主题日和重大节庆等活动;(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传承等活动;(五)文化遗产旅游、滨水休闲旅游等旅游活动;(六)健身运动、球类竞技等体育活动,以及龙舟、帆船、马拉松等体育赛事;(七)散

15、步、骑行、公益集市和亲子活动等休闲社交活动。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开展活动的,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进行烧烤、垂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无人机飞行等活动,应当在特定区域和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吸烟的,应当在指定的吸烟点进行。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等各方面意见,确定前款规定的特定区域、时间段、活动秩序要求,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第三十二条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游泳,擅自捕捞,擅自放生外来物种;(二)非机动车进入漫步道、跑步道;(三)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四)擅自摆摊设点;(五)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六)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活动;(七)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A)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九)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设施;(十)违反规定停泊船舶;(十一)非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三条两河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滨水公共空间有关活动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