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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本人承办本案。经会见后,被告人刘XX同意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在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XX是XX年义月X日出生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2、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由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年仅XX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其处罚。(二)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被告人孙XX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到的是望风把守的作用,并未进入XX商店进行盗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被告人作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认罪态度较好,
3、请求给予从轻处罚1 .被告人孙XX主观恶意不大,且从犯罪后果来讲,被告人盗窃金额不大,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2 .从讯问笔录及今天的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孙XX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地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孙XX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意不大,有悔罪表现,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被告人孙XX的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