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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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在对民间借贷进行民事诉讼立案后,发现民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本解释关于民间作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

2、规定。在理解和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本款规定符合公、检、法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也规定,在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时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3、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只有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即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得予以受理。何为非法集资犯罪呢?从我国刑法和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具体刑事罪名,而是由多个具体的金融犯罪罪名组成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是否构成这些犯罪,需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作出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加以确定。(3)必须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

4、嫌非法集资犯罪,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民间借贷行为自身或自己就是非法集资行为,或者说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获得的金钱、财物等直接用于民间借贷的,或者说构成整个民间借贷活动绝大多数活动都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必须是直接相关,并非只是与其有些许联系或者只是间接相关。在理解和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时,应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只是有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并未经过刑事审判被人民法院判定有非法集资的犯罪或者经过审判终审判决并未判决当事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就不能适用本款规定。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终结案件,当事人都应视为无罪:(1)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

5、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和材料后,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发经初步审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从而终结刑事诉讼的;(2)虽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过立案,但在侦查后还是不够移送审查起诉条件从而撤销案件的;(3)虽然被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也应当终结;(4)检察机关虽然也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提起公诉,但是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在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在经过刑事诉讼活动排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就又恢复到可以起诉的条件,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恢复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存在的争议。有

6、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但非同一事实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规定。本条规定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有牵连或有联系,但同时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犯

7、罪行为又并非同一个事实,即非法集资等犯罪并非引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或原因。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就不得适用本解释第五条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而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在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民间借贷案件案件处理的规定。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这类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因

8、为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能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是指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包括能够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事实,由于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决定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准确审理,人民法院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结案,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由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诉讼制度,因此应当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款第(五)项规定,出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就应当中止诉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消除后就应当恢复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2)必须是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而不是辅助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应该裁定中止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部分事实涉及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并非唯一靠刑事案件审理才能得出即通过其他途径也能获取的话,就应当继续审理,不应该中止诉讼。参考资料:最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注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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