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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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设计院、省港航投资集团公司,江投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南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在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办:现将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25日江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运营后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

2、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B05-2015)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o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三级及以上等级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职责权限内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项

3、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项目概算。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第六条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重点对交通安全、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选择在工程可行性阶段开展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应重点评价项目走廊带及工程方案对交通安全、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第三章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第七条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并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

4、制办法编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应对工程可行性报告中涉及交通安全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重点评价项目路线方案及其技术指标的运用情况、结构布设的合理性、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建设规模的合理性等。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展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应重点评价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第

5、四章安全设施施工第九条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十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

6、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五章安全设施验收第十二条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三条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定义同第十七

7、条)对项目开展安全性评价。第三方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进行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并编制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交工验收阶段安全性评价应重点评价通车前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情况。项目交工验收时,应按照管理权限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并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交工验收阶段提出的安全设施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纳入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六章安全性评价第十六

8、条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性评价,分析、预测和查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科学、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建议对策,确保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到实处。项目安全性评价的工作阶段可包含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交(竣)工阶段。项目在交工阶段均应进行安全性评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二级及以上等级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还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其他公路在有条件时也可选择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项目大小、项目的重要性、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也

9、可选择在每个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TGB05-2015)要求。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并编制安全性评价报告。第三方单位是指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公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内包含公路)等相关资质,且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承担评价项目的第三方单位,若为公路专业工程咨询单位或公路行业工程设计单位,其资质等级原则上不低于承担该公路项目前期咨询或设计工作单位的资质等级;若为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其业务范围内应包含公路专业。第七

10、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加强对本级职责权限内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指导;并将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未全面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1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2 .安全性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或由具备相应资质但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单位编制的;3 .设计内容不符合有

11、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4 .未采纳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5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二)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照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视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三)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使用:1 .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2 .未按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3 .项

12、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4 .未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适用于规定必须开展的项目)和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的;5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6 .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7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第三方单位转包、分包或借用资质给他人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四)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五)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六)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四级及以下等级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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