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分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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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分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细则第一条按照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加强分公司差旅费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控制支出的目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作为暂行办法补充,本细则未规定处按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已作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江西分公司常驻工作地目前包括南昌、九江两地,分公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处为常驻地。第四条常驻地为南昌到九江办公室处理事务以及常驻地为九江到南昌办公室处理事务,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确需在外住宿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住宿费,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为简化流程,不填写外出任务执行单。离开

2、常驻地到九江或南昌办理其他业务,按照第六条要求执行。第五条常驻地市内办理公务,交通费凭当日有效票据据实报销,误餐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中晚餐各限额40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住宿的,需报部门领导批准。由公司或接待单位提供用餐的,不能报销误餐费。第六条常驻地外办理公务,市内交通费按照自然天数包干或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核减前金额按照火车票、汽车票、机票出行(到达)时间不同,区别对待:(1)出行时间在9:00之前(含9:00)的,当日伙食补助核减前金额为100元;出行时间在9:00以后的,当日伙食补助核减前金额为80元。(2)出行时间在14:00后的,当日伙食补助核减前金额40元;出行时间在19:

3、00以后的,当日伙食补助核减前金额为0元。(3)出差返回到达时间在11:00点之前,当日伙食补助核减前金额为20元。(4)出差返回到达时间在11:00-18:00点,当日伙食补助核减前金额60元。(5)出差返回到达时间18:00点之后,伙食补助核减前金额为100兀O第七条到北京总部开会、培训、短期借调(十天内),路途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第六条执行;在总部开会、培训、工作期间无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核减前金额为100元/天,由总部提供用餐的,进行相应核减。借调总部十天以上的,借调期间自行解决用餐。第八条凡已报销过午餐伙食补助40元的,月底应在有效工作日中减除(20元/天)午餐费天数;凡已按包干或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的,月底应在当月交通费报销额(30天)内减除相应天数。第九条出差期间有间隔或就地休息未工作的,应核减市内交通费天数。第十条每次出差报销时需提供单据有:差旅费报销单、外出执行任务单、伙食补助费申报单、住宿费明细单及其他各种票据。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超标准时还需提供超标准审批单。差旅费票据遗失的,由个人承担后果,单位不予报销。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分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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