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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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C)O五年五月十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

2、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爆器材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交纳风险抵押金作出规定。第三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一)煤矿:按年生产能力交纳。企业年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的,交纳20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10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js0(二)非煤矿山:按企业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交纳。地下矿山企业按每人5至1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500万元。露天矿山企业按每人

3、2至5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200万元。非金属矿山企业的交纳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员人数交纳,每人5000至1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0万元。(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交纳。每人2至5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0万元。(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企业按实际生产能力交纳,工业炸药按每1000吨交纳3万元;工业雷管按每1000万发交纳3万元。最高交纳限额100万元。经营企业按实际经营量交纳,工业炸药每1000吨交纳3万元,最高交纳限额50万元。(六)建筑施工单位:按照企业资质,结合企业事故发生率等情况交纳,最高交纳限

4、额60万元。具体交纳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源以及危险、危害程度确定。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八)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本条前六项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车间)属于本条前六项所列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计算单位,由法人或法人单位按规定交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

5、以处理。(二)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一次交清;超过30万元的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同行业最低交纳标准的5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核定的具体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汇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四)风险抵押金在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反映。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可以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抢险、救灾等费用;(二)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隙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三)依照有关规定用于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其中用于遇难者家属的赔付金与其他赔付之和不应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赔

6、偿标准。(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依法缴纳和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实行分行业分级负责(一)省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二)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属以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属以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四)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设区市政府规定。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所监管行业的风险抵押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财政、

7、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八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由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通知当日起3O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的不得恢复生产。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提出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的2O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全部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返还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返还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立即返还。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

8、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O%至1O0%。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了解本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不提供资金使用凭证等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其同级财政、审计或其上级机关举报。第十二条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贪污风险抵押金,或因玩忽职守造成风险抵押金流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对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国家对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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