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东宝工业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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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东宝工业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3)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一)征收范围:本次征

2、收范围东至碧桂园公园里,西至通港路辅路,南至东海湾太古广场三期,北至通港路。详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东海东宝工业区改造征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泉丰政综(2023)38号)。(二)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三)补偿方式:1住宅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2 .店面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3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4 .拆除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四)性质、用途认

3、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用途或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五)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第二条征收组织实施机构(一)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征收实施单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东海街道办事处。第三条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以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丰泽区东海东宝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四条工作流程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实地测量、面积核对、装修等级和类别的评定、清点附属物、签订协议

4、、腾空验收、财务结算、建筑物拆除、选取安置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五条安置地点在后埔片区内新建安置房或泉州市统管区内指定存量房源,实行等价值置换。安置房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住宅建设规范并通过验收。第六条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23)9号)的规定,依法公开选定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为本方案补偿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5、。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结算差价。(二)分户补偿评估价格:对本方案所列房屋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新建安置房房屋价值以新建安置房评估基准价计算,不享受优惠的结算价,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部分房屋权属认定

6、和处理办法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二)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第八条公寓型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公寓型住宅认定: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分别按经认定的面积结算货币补偿价值或置换安置房。第九条店面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本方案所称的店面是指产权登记明确载明为店面的场所,按所载面积进行计算补偿。第十条

7、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未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等行政机关批准,将房屋改为商业或服务业的房屋,具备店面门面结构且至征收期间仍在经营,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面积认定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一)持有合法有效用地审批手续或基建审批手续;(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三)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三年。第十一条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一)对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用房。按其产权证书所载面积计算补偿。(详见附件3)(二)对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或完整基建审批手续)而未

8、登记的企业用房,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可计算补偿面积;2004年10月1日后基建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一定的材料费补贴;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补偿。第三部分住宅货币补偿及优惠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基本原则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装修装饰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相关奖励款项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本方案所列相应类别房屋的基准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结果结合产权调查认定规定进行货币补偿。第十三条货币补偿标准采取基准价格补偿的,被征收房

9、屋价值补偿单价(含土地)分类补偿标准如下:1 .住宅的补偿标准办理产权手续的公寓型住宅补偿单价按附件1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单独计算(详见附件6)。2 .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按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按相对应类型、结构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一次性区位补助。3 .储藏间按相应公寓型住宅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不作为独立产权户;储藏间及公摊不计算装修补偿。第十四条货币补偿优惠奖励办法货币补偿优惠奖励办法依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按经认定

10、的可补偿面积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第四部分住宅产权调换结算办法第十五条基本原则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即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住宅货币征收补偿价和新建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进行有条件限量等价值产权调换。1 .持有登记完整房屋产权手续的,可以按其办证面积申请产权调换;2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按“一户一宅”控制产权调换面积,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以用地面积120m2(使用山坡地或杂地建设的房屋,其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

11、用地面积最高为150m2),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第十六条产权调换结算办法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1本方案征收范围内新建安置房评估基准价格为12950元/m2o按本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优惠后的结算价格为8128元Zm2o选择分户评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屋价值以安置房评估基准价格计算,不享受优惠的结算价。2 .根据本方案可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补偿单价计算的补偿价值应在选房时结算,但房屋补偿价值超过安置房价值部分的金额,可与附属物等补偿款一并

12、按规定发放。3 .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屋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一致。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在20以内(含20m2),按8128元/肝计算;超过20m2(不含20m2)以上的部分,按选房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第十七条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单位发给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凭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换取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第十八条住房困难户保障办法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搬迁期限内签

13、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五部分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办法第十九条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补偿标准按认定可补偿面积,并依据对应结构及类别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3)。第二十条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1 .经批准并办理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征收用地面积给予64.47万元/亩补偿,并注销被征收面积;2 .经批准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征收用地面积给予45.13万元/亩补偿,并注销被征收面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或取得泉州市政府、原鲤城区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按32.24万元/亩给予补偿;3 .持有向社区征用土地手续并已付清全部征地款但

14、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用地:在2004年10月1日前办理完结征地手续的,按该地段集体划拨用地基准地价的80%给予补偿;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完结征地手续的,其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征收标准补偿,并给予2万元/亩土地平整费补贴。此笔款项中的土地补偿款可由社区委托企业单位代领,企业单位应提供社区开具的委托书。第二十一条奖励措施1在规定征收期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企业,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2 .持有合法用地国有(或集体)出让、划拨土地和取得泉州市政府、原鲤城区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的,用地每亩按相应补偿标准10%给予货币补偿方式奖励。第六部分搬迁费、临时安

15、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第二十二条搬迁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公寓型住宅被征收人每产权户最高按3万给予按期搬迁奖励。第二十三条搬迁费标准1住宅: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平方米次。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再发放一次搬迁费。搬迁费单次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次计算。对于析产的不给予享受保底。3 .店面: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行次,发放一次搬迁费。4 .企业厂房: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Itf次,发放一次搬迁费。其中,(1)对于可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被征收人处置,按标准给予补助搬迁费(详见附件5),对搬迁费有异议的,也可选择由依法选取的评估公司对搬迁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2)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机器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第二十四条住宅的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费自行过渡。第二十五条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标准为8元f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选择的可安置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自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通知交房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分别按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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