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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乡村康庄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文号:浙交2005152号发布日期:2005-5-26执行日期:2005-5-2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方便旅客和货主,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设置的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及从事与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相关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均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公用型站、场)是指为社会服务的各类公用型客货运站、货运交易市场、经营性公用型客货
2、运输停车场等。本细则所称的经营性公用型客货运输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能与外界隔离、供车辆停放,并发生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营业性场所。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公用型站、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用型站、场的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第五条公用型站、场的建设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开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各界和外商投资建设公用型站、场。第六条建立公用型站、场,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资金和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3、)符合浙江省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二)与外界有固定的隔离设施,车辆进出分门设置;(三)有确保车辆夜间安全进出和停放的照明设备;(四)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五)符合消防管理的要求;(六)站、场无自营的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第七条投资建设公用型站、场,应向当地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工;竣工时,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和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已
4、签署意见的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审批,不批准的也应予以书面答复。外商投资建设公用型站、场的,还必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事先办妥立项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经营公用型站、场业务,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三)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批原则、程序和期限审批。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九条企业现有站、场要实行站队分设,向社会开放,但必须具备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十条公用型站、场经营者应按照
5、交通部颁发的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办法和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场经营的运输车辆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公用型客货运站应与进站的运输经营业户,签订。合同文本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十二条公用型客运站应实行统一售票、统一站务、统一结算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对各种经济成份的车辆均须一视同仁,不得刁难勒索车主和旅客,不得亲疏有别、偏袒一方,不得弄虚作假、多卖少检、少填少结,不得限制旅客选择购票的自由、压挤客流,不得拖欠票款。第十三条对车辆的运行班次时间安排,由公用型客货运站提出作业计划,报当地运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客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驻公用型客货运站经
6、营,做到车进站、人(货)归点,并保证正班准点始发运行,如特殊原因未能正班准点的,应事先通知站方,由站方公告旅客和货主。第十五条公用型站、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劳务费。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费。收取劳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十六条公用型站、场,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含客票)。第十七条公用型站、场,应按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八条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用型站、场的管理,监督检查站、场和车辆的经营行为和合同履行情况。公用型站、场内,运管部门应设立现场管理站点。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运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和交
7、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精神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市交通局(委):自2003年我省实施乡村康庄工程以来,全省已完成路基路面改造23000余公里,5953个行政村新通了准四级以上等级公路,6954个行政村的通村公路新铺了水泥或沥青路面,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出行,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有相当部分乡村康庄工程安全设施相对缺乏,在山区更为突出,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现就加强乡村康庄工程安全设施工作通知如
8、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树立负责任部门形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乡村康庄工程安全设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扭转重主体工程、轻安全设施的思想,将乡村康庄工程这个民心工程实施好,谋利于民。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对2003年以来已完成的乡村康庄工程安全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查,并根据各路段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列出具体实施方案。对已通客运班线的高路堤、高挡墙、沿江(河)、临崖等险要路段的安全设施,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善设置,其余路段安全设施设置要求在年底前完成。三、乡村康庄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整个项目同步设计、
9、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批复和验收时应严格把关,并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认真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四、乡村康庄工程的安全设施要按照“安全、经济、合理、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设计时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既要满足现行规定要求,又要防止盲目攀大求高,增加工程造价。对国道、省道、县道上更换下来的安全设施,要充分利用于乡村康庄工程,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经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库区等特别危险路段可设置钢质防撞护栏。五、乡村康庄工程的安全设施经费,应在市、县(市、区)和乡三级政府的配套经费中列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尽快改变乡村康庄工程安全设施薄弱的现状。省厅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安全设施经费,将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康庄工程安全设施的领导,按照公路法和我省现行公路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相应措施。省厅将于近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浙江省交通厅二Oc)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