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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08)50号发布日期:2008-5-28执行日期:2008-5-28生效日期:190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因电气线路老化、容量超负荷、乱拉乱接等问题引起的火灾多发。从全省情况看,2005年至2007年,因电气问题引起的火灾达3738起,死亡154人,分别占火灾调查总数的45.8%和61.8%.特别是湖州市吴兴区“914”、“1021”和温州市鹿城区“1212”等3起重大火灾均暴露出电气方面存在的严重隐患。从我市情况看,形势同样不容
2、乐观。由于电气引发的火灾所占火灾总数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电气火灾27起,占火灾总数的22.5%;2007年,电气火灾30起,占总数的28.6%;2008年第一季度由于电气引发的火灾9起,占火灾总数的36%.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整治迫在眉睫,是稳定火灾形势,确保奥运期间消防安全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为着力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平安奥运”目标,根据省公安厅、省电力工业局、省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3、(浙公通字(2008)78号),结合丽水实际,现将丽水市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丽水市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着力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平安奥运”目标,结合丽水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全面建设“平安丽水”的总体要求,严格贯彻实施消防安全和电气安全技术规定,坚持源头控制、技术防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全力
4、整治电气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制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和电气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现有建筑电气重大火灾隐患力争基本消除,防止产生新的隐患,安全用电进一步普及,全社会电气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气火灾事故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三、整治范围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小旅馆、小企业、小作坊、小商铺、小休闲场所、小饭店等“六小”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农村家庭作坊集中区域和老旧房屋等场所内电气
5、产品质量、安装和使用。四、主要措施(一)源头控制。把好产品质量关,切实加强电气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工程项目电气审核关,确保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严格电气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强化对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管理;把好电气工程登记备案关,在相关法定许可机构建立电气工程及电工登记备案制度。(-)技术防范。核定供电单元额定负荷电量,各单位自行建立专项档案;每个供电单元必须安装相匹配的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敷设电气线路,公共场所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
6、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营业性场所在停止营业后严格落实断电措施。(三)综合整治。按照“单位自查为主、电工专业把关、技术部门抽查、政府督促整改”的检查方法,开展建筑电气防火安全大排查,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开展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建筑用电气产品的整治;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巡查制度,指导村(居)委会制定市民(村民)电气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电气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四)长效管理。采取“多员合一等办法,落实
7、基层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明确电气检修、更换年限等有关要求,制定统一标准;逐步建立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防火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五、工作步骤专项整治活动从2008年5月26日开始,到2009年1月IO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26日至6月6日)。制订一份方案:制定一份具体、操作性强的整治方案,要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分工、进程和要求,做到定点、定人、定时、定责,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召开一次动员会:市本级将适时召开一次由公安、电力、建设、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工商、质监、总工会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各地
8、也要召开一次电气消防安全整治动员会,逐级开至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开至业主;广泛开展一次宣传:结合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消防宣传专项行动,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营造整治的良好氛围;进行一次公告: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电气消防安全整治的时间、范围、标准及要求。公布一部电话:向社会公开一部举报和咨询电话,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市举报和咨询电话为96119);开展一次培训:对参与整治的相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7日至8月31日)。结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发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村(居)委会落实专人进行自查
9、自纠。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此次整治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电气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整改要彻底。(三)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市里要抽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各地要抽查不少于1/3的乡(镇)。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10、。(四)验收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六、工作分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防火安全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整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定期分析和发布整治工作信息;组织指导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
11、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具体分工如下:公安及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消防专业指导,积极抽调人员督促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发现电气设备安装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在组织实施“千村整治、万村示范”工程中,积极推进农村电气线路改造,配合做好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质监部门负责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建筑工程用电气产品的执法检查,重点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电气施工、安装从
12、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管理,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技能。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假冒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璜,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气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生产、经营电气产品活动;对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电气火灾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关闭的场所,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到期未注销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电气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开展建筑工程电气施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不按图施工行为;加强工程质量把关,严格审查从事建筑工程电
13、气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并结合城市“旧城改造”规范电气设备安装。电力部门负责核定电气容量,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电气防火安全检查;参加电气工程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将电气工程中的电气产品质量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培训;围绕“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战略,加快推进农村电气化村建设。工会组织负责配合开展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电气消防安全技能比武,在职工群众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发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整治。七、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防火委要认真组织牵头,相关部门要
14、密切配合,把全面抓好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现“平安奥运”的一项重要举措落到实处,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电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排查,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抓好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15、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电气消防安全隐患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电气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电气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各地要及时将整治工作情况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09年1月10日前连同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综合情况统计表报市消防支队。附件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综合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1 ,本表数据为各县(市、区)乡镇及以上单位;2 .表中“累计”数为整个活动期间数据之和。审批人:填报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