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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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保障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315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并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处理。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二)编制和发布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组织受理企业申报;(三)编制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名单和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四)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进行审核;(五)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六)对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绩效评

3、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A)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三)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和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的职责:(-

4、)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辖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二)组织街道办事旭寸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初审,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三)组织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复审,并对辖区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四)及时支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辖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绩效评价结果;(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补助项目包括以下类型:(-)房源筹集建设类:企业筹集建设的租赁住房,包

5、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含集中式和分散式)O(二)日常运营类: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三)贷款贴息类:企业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筹集建设、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四)信息系统对接类: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房屋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

6、督管理相关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参考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第九条企业补助项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工作期限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期。第四章支出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编制试点期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每年定期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程序进行申报。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及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年度需支付资金、待支付往年项目进度款等。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彳罚首办事处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

7、将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支出需求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做好预算执行分析,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支付。第五章申报与审核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分批次对企业补助项目(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和信息系统对接类项目)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并明确年度项目申报的流程和需提交的材料等。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和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附件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对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

8、审核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检查。对日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七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项目现场核查后,形成复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对日

9、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信息系统对接类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直接进行审核。第十八条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项目地址、工程进度、补助类型、专项资金预计发放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

10、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该次专项资金申报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编制全市企业补助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企业补助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六章发放标准与方式第二十条对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类型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专项资金:(一)新建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且最高不超过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其中,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及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在主

11、体工程开工后,发放百分之五十的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期内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后,发放剩余百分之五十的专项资金;其他新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期内,新建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隙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四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不予补助。(二)改建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其中城中村房屋改造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改造试点项目,符合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指引的,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须被主

12、管部门认定为改建试点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期内,改建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二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三)“稳租金商品房项目1申报企业承诺连续租赁五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2.申报企业承诺连续租赁十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八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四)盘活存量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类型,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只能选择申报其中

13、的一种。第二十一条对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须在六个月以上,实际执行租期为三至六个月的,按照五百元/套(间)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实际执行租期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一千元/套(间)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对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项目混合建设或运营的,按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租赁住房部分贷款金额。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已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或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的,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类专项资金。第二十三条对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按要求将

14、自有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实现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合同信息等数据传送的,按照十万元/家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区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应结合辖区申报购买服务的工作需求及辖区现有工作基础等因素统筹确定。第二十五条如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资金(含保除性租赁住房项目额外补助)规模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等方式调整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专项

15、资金发放标准。第二十六条企业补助项目专项资金,在企业补助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三十日内,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程序及时拨付;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由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工作进度和采购合同约定支付。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运营和住房租赁管理基础性工作,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不得挪作他用;新建的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及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后获得的专项资金,仅可用于该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开设专门银行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建立独立财务台账;(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五)按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六)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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