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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为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一、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治理,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区(队)、班组、岗位五级治理责任制度。1、A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A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有危险的,必须由矿长或者指定的分管专业领导现场指挥,否则必须停止作业,严防次生事故发生。2、B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治理B级事故隐患,由分管矿长牵头治理,安排相关职能科室编制治理措
2、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治理;治理有危险的,必须由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否则必须停止作业,严防次生事故发生。3、C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治理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科室牵头或由区队组织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治理。4、D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治理D级事故隐患,由班组或岗位人员当班牵头治理完成。二、为了防止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治理有危险的事故隐患要按照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危险较大时有专人现场指挥,并由安全员或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三、在事故隐患治理期间,严禁进行与治理事故隐患无关的工作。四、事故隐患应按照期限治理完成,不能按期治理完成的,责任单位要立即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要及时将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升级,交高一层级督办责任单位和人员督办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