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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井下采掘作业场所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主要对工人思想、制度、教育培训、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1、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矿长组织,必须有检查记录,所查隐患必须以“五定”原则进行整改。2、每月月初必须对上月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由企业管理科做好相关记录。3、班组每班必须由区队验收员对当班的安全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安全质量的原始记录。5、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深入井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巡回检查工作。6、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1)各种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要求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明确检查负责人、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2)检查的隐患记录必须认真、详细;(3)隐患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9、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的处理(1)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除进行认真登记外,还必须及时以“五定”形式告知整改单位,由整改单位进行整改,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必须责令停工进行整改。(2)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必须当场指出进行纠正。(3)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立即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措施进行整改。(4)整改后由检查带队领导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号。10、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