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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
2、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应急预案应附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风险评估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识别事故的危险因素,分
3、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危害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其危害程度。应急资源调查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领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求。(三)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人员岗位职责,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预警与响应措施、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
4、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明、准确、有效。(七)明确扩大响应的需求,并应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的有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编制本地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要求,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
5、验的人员参加。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九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内容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制:(一)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二)针对某一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作业
6、等,应当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三)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明确重点岗位事故处置中的具体处置措施。(四)事故风险较小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风险较小且风险因素单一的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
7、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演练,通过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公布第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O安
8、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的认定与管理由市、区(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应进行论证外,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其进行评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或论证意见(见附件1),并附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名单和签字。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应对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扩大响应的预测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六条生
9、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评审、颁布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程序。要素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规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
10、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第十九条有关政府应急预案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区(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
11、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一)驻青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报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二)驻青中央企业的三级单位,驻青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市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三)涉及需要与所在地区(市)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青中央、省管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区(市
12、)人民政府备案。(四)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市、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不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目录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二十二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当在5个
13、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市、区(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演练和实施第二十五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发挥媒体的宣教作用,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将应急预案培
14、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培训I;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备案等工作,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注重对基层一线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使其熟悉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科学有序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明确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
15、安全培训中应急预案培训要求,并建立培训档案。应急处置卡应当张贴在生产现场,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广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达到提升预案实效、普及应急知识、完善应急准备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每年组织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提升带班领导、调度、班组长、生产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应于当年的1月31日前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
16、意见。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启动情况报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