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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林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的跨越,进一步压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按照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长,是指省、市、县三级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以及乡、村两级的林长、副林长。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调研、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林长职责,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第四条省、市、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服务保障工作。乡、村两级林长巡林工作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乡
2、、村两级的林长在巡林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县级林长制办公室。第五条省、市、县三级的林长制办公室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两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清单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和监测监管情况;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林长工作提示单内容包括:根据本级林长工作任务需要,提醒和告知林长应及时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林长制工作顺利开展。第六条各级林长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
3、常巡林两种方式开展。集中巡林是根据林长制重点工作需要,由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签发总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日常巡林可根据林长制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第七条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原则上省级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1次;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2次,村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2次。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责任区域林长应加密巡林频次。第八条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下级林长
4、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S)贯彻落实上级总林长会议精神情况;(四)上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指示批示的事项落实情况;(五)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涉草事件处理情况;(六)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七)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和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A)其他需要巡林的事项。第九条林长巡林结束后,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同级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第十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年度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等情况,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第十一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适时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第十二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