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247709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摘要:我国已然步入老龄化国家,近年来“银色犯罪”也不断增加。加强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有利于传承矜老恤老法律文化、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完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目前主要局限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事诉讼法层面尚未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基于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司法过程中,合理规定老年人从宽处罚年龄界限、建立专门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机制、在不同诉讼阶段中加强老年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关键词: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宽严相济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老龄化”浪潮扑面而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中国人口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0周岁及

2、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这一宏观数字无疑显示出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党和国家对老龄化趋势带来的社会保隙和社会治理问题也予以了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而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无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建设的重中之重。2019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其中部署的具体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环境,保隙老年人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保隙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主要聚焦于养老、医

3、疗、保险等社会服务领域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并发挥着基础性的秩序构建功能的刑事司法领域,对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却回应甚少。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拟结合“银色犯罪”中老年被追诉人的自身特殊性,围绕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强化和落实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刑事司法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老龄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语境分析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加剧,老年人口的持续增加不仅给社会的医疗、养老带来较大负担,“银色犯罪”亦随之增多。如何结合老年人的自身特点构建科学合理的老年人犯罪追究机制,有效化解老年人犯罪增多所带来的社会冲突和压力,是一个亟

4、待解决的问题。当今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都有专门规定,我国古代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也有所涉及,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并无规定,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从实体法层面强调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才弥补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对于老年人犯罪规定的空白C然而稍加考察不难发现,现有规定依旧有失全面,尤其是关于刑事司法过程中老年被追诉人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仍然付诸阙如。因此,在整个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关注老年被追诉人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是一种现实的语境需求。(-)传扬矜老恤老的法律文化所必需矜老恤老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一直追求的美好理想与伦常秩序,这一传统思想体现在

5、法律上即是“恤刑”原则。我国古代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有着明确规定,且大多数强调对其从宽处罚。如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了三赦之法;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做了更加完备的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恶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到了近代,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未满16岁或满80岁的人犯罪,得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等。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对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也都本着宽容态度,对其适用较为宽缓的刑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

6、执行剥夺自由刑”、墨西哥刑法第34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传承发扬了矜老恤老的传统思想,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在人权保障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认为,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司法过程中理应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粹,借鉴他国司法经验,在追诉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加强对其权利的保护。(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必需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指刑事处置应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有宽有严、宽严并举。该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

7、提出的,强调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在程序法层面,宽严相济主要是指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对被追诉人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和程序处置,从而在程序上体现宽严有别、宽严统一。具体而言: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依法从严惩处,提高案件的审级,在侦查阶段采用特殊的技术侦查措施等,贯彻“严”的政策。对于罪行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减少适用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制度,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执行阶段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等,贯彻“宽”的政

8、策。对于老年人犯罪而言,一方面要予以惩治打击,彰显法律的正义和威严,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由于老年人生理与心理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衰退,对外界事物反应能力较差,自控能力较弱,辨认与控制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降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检、最高法相继出台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对“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如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刑事司法过程中对老年被追诉人酌情从宽处罚,既可以帮助其归复社会、减少再次犯罪

9、的可能,又是保护老年被追诉人人权的体现,彰显刑罚的宽容性。(三)完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所必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如何从立法层面加强对老年人群体的权益保护,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主要聚焦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角度,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然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诸领域。老龄化社会的另一个副产品是“银色犯罪”的增多。据权威机构预测,由于我国较长时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老年人口数量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呈加速增长的趋势,到2030年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我国也极有可能在庞大人口基数上产生世界上最庞大的老年人犯罪群体。据

10、北京海淀法院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至2018年的十年间,海淀法院刑事案件结案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与此相反的是,老年人犯罪率却呈现上升趋势。老年人犯罪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实现对老年人犯罪惩罚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尊重考虑这一弱势群体所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保障C因此,在刑事程序法层面加强对其权利保护,有利于完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是提高老龄化社会法治水平,能推动老龄化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需要。二、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解读迄今为止,关于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中,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

11、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第7条规定“老年人作为犯罪主体,应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第8条规定“老年人犯罪,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第4条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年)中规定“老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同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对其依法决定不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第21条、第34条中也都规定“老年人犯罪,应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目的、动机及自身特殊性等,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上述对

12、老年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立法空白,显示出对老年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从无到有的创设性发展,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此外,司法实务部门亦意识到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严格贯彻落实对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理念,积极进行改革,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体制C例如2009年上海市静安检院制定涉案老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规定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实施专业化办理。迄今为止,在涉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道路上走过整整十年,形成“捕诉研防”一体化的静安模式;福州市晋安区检院采取多项举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畅通与老年犯罪嫌疑人的沟通管道、坚持快捕快诉理念,做好老年被害人的司法

13、救助工作,对老年人进行普法宣传、加强法律意识;2018年10月上海市浦东检院发布涉老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白皮书,成立涉老型刑事案件专业化办案组,探索试行贴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办案程序和机制,同时加强对老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等。上述实务部门所进行的诸多探索充分说明老年被追诉人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重点关注的领域C但反观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应该说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现行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年龄起点规定不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60周岁作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年龄起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70周岁作为老年人违法

14、行为从宽处罚的年龄始点,刑法中将75周岁作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始点,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中规定将70周岁作为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起点。面对上述状况,如何确定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年龄起点是当今司法程序首先而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其次,现有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度化与系统化的程度有待提高。其一,相关司法解释采用的是分散式规定,关于老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起诉、量刑阶段保护措施等规定散见于各个条文中,缺乏老年人诉讼保护的体系性规定,也没有设置老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案机制。其二,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各专门机关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具有规范和指导意

15、义,但从刑事诉讼法的层面尚无老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机制的任何规定,制度化程度以及相应效力层级有所不足。最后,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未充分考虑老年被追诉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自身特性从而加强对其权利保护。从一定层面上讲,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具有相似性。人的生命体力与智力的生长发育呈抛物线形状,未成年人的生命与智力尚不健全,属于生长发育期,处于抛物线上升阶段,其赖以生存的生活数据全都由社会提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予以特殊保护。而老年人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生命体力与智力逐渐衰退,处于抛物线下落阶段,其生产生活数据同样需要家庭与社会提供,亦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予以特殊保护。但在实际刑事司法过程中

16、对于老年人犯罪处理,依然以惩罚为主,相较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宽缓与关爱理论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譬如:侦查讯问阶段,未对老年人做出特殊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未放宽适用不起诉制度;老年人被追诉人没有被纳入强制指定辩护范围等。三、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完善举措(-)合理界定老年被追诉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年龄起点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老年人的年龄起点各有规定。其中,刑法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是从刑事司法角度作出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A)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则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