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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九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本解释对我国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所需要的提供借款这一要件进行了细化与具体化规定,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社会背景,针对不同支付
2、方式明确了何为提供借款一般原则是,借款脱离出借人的控制进入借款人的控制时完成提供借款的要求,其基本上所采用的是借款到达主义的标准。大体上区分为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互联网金融支付、票据支付以及交付特定资金账户控制权等几种情形。1、现金支付。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提供借款这一要件的理解与适用比较简单,出借人将现金交付给借款人即可实现这一要求,换句话说,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借助于银行或者专门金融支付平台等网络系统,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资金流动,借款并不直接交付到借款人手上而是进入其资金账户。这类支付方式的具体表
3、现有很多种,除了银行柜台转账、银行自助设备转账外,还包括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以及微信转账等多种方式。对于这类支付方式,以借款进入借款人的控制范围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当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时借款人获得对于借款的现实控制,可以认定借款已经提供,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以出借人将借款划出其账号作为生效时点,而是以借款进入借款人账号作为生效时点。3、采用票据方式进行支付。采用票据方式进行借款支付,主要是指采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资金支付。票据的重要特点是票据本身体现了金钱给付关系,通过法定的方式合法获得票据权利就等于获得了一种金钱债权,因此,本解释将获得票据权利作为提供借款的时点
4、,认定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点。应当如何理解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呢?一般认为,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4、采用资金账户支配权转移的方式支付。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借款人取得借款控制权的时间应当是借款人获得资金账户的支配权,也就是说获得账户名称和交易密码之时,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5、为了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本解释还规定了一个底条款,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其他方式提供借款,自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时借款合同生效。参考资料:最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注解本)4: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代写诉状律师咨询借款组纷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侯审案件委托房屋租赁民间借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法律常识法律知识法律风险交通事故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第三人撤销撤销权执行异议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名单失信人限制消费股权转让公司业务公司章程合伙组纷法律顾问遗产继承房产继承遗嘱继承财产协议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合同法婚姻法离婚纠纷离婚协议离婚案件诉讼代理民事组纷聘请律师合同纠纷合同审查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