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520___安全质监科业务指导规范14项12doc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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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法规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

2、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具体内容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成,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

3、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材料具体内容(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或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4)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复印件(一份):(5)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6)相应的考核项目表(一份):(7)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复查时提交);(8)计量授权续期申请(一份,专项计量授权复查时提交);(9)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10)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表原件(一份):(1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原件(一份):(12)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13)活动目录及结果原件(一份);(14)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15)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16)计量检定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套):(17

5、)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一套)。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报送唐山局考评)做出审核意见2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1办结科室工作人员出具办结意见1特殊环节有O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有O无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有效期前置审批情况有O无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有。无行

6、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变更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法规及条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7、门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条件具体内容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式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8、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O条例附式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1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材料具体内容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

9、要求补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做出审核意见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出审批意见办结科室工作人员打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出具办结意见特殊环节有O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有O无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前置审批情况有O无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第二类、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变更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法规及条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11、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条件具体内容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12、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材料具体内容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真实性。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1审核科室负责人参照初审受理,对做出审核意见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正确进行把关审批带班领导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做

13、出审批意见办结科室工作人员打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出具办结意见特殊环节有O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有O无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批准证件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前置审批情况有O无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有。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设定的法律依据承担工作监督部门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电话03157662975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单位名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监科电话03157699984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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