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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耕地占补平衡是国家严守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占补平衡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政策措施,各地积极推进落实,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得到了有效补充。但近年来部集中核查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一些地方补充耕地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管护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源头控制,项目实施前,要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明确标识项目实施区域和计划新增耕地地块位置。对于实地地块细碎,现有国土调查成果未能全面反映实际现状的,要制作符合测绘产品质量要求的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按照本省(区、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小上图面积标准,逐地块实地细化调查土地利用现状,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通过后,形成位置、地类、面积准确的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田坎新增耕地的,必须对计划整治区域田坎全部实测落图,不得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田坎系数代替实测数据。各地要依据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做好可行性论证,确保新增耕地地
3、块在立项前应为非耕地,且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和占补平衡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和相关图件,市、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选址审核和复核,发现选址不当、来源不清的,要及时纠正规范。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验收各地要依据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标准,结合实际采取土地清理平整、田块归并、客土回填、改良培肥等工程措施,根据需要修建灌排工程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切实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不得将施工监理、面积测量和质量评价等工作交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项目
4、竣工后,要制作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逐地块调查测量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状况,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通过后,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并按规定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形成明确验收意见。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三、规范补充耕地项目报备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新增耕地指标审核与报备工作,严格落实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
5、村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立项和验收资料,结合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通过内业比对和外业核实,逐地块核定新增耕地数量指标,评定新增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逐地块录入新增耕地坐标和实地现状照片,上传标识项目区和新增耕地位置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市级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和复核工作,要采取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高清影像分析判读、实地踏勘核实验证等方式开展全面内外业检查核实,严格审核确认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逐项目形成审核和复核意见。为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原则上新增耕地备案时应已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四、强化
6、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应及时交付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并落实管护责任与经费,确保新增耕地稳定利用,用于占补平衡时应保持耕地用途不变。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储备新增耕地保持稳定耕种状态。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后纳入耕地日常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时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规定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与监管,带着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不断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本文件有效期五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