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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关于安全评价相关执行问题的技术交流与探讨3篇技术交流一: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发布公告废止的是相 关规范的条文,而非仅仅是条文的强制性近日,安全评价部公众号粉丝讨论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公告 废止条文的内涵,具体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6-2022,自2023 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 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199
2、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 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 GB/T 50163-1992. GB/T 50193-1993o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 0.1、 5.0. 2、5. 0. 4、 5.0.5. 5.0.6、5.0.8、5.0. 15(1. 2、4)、6.5. K 10.3.3、12,0. K 12.0.2、 12.0.3 条(款)。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 7、3.4. K 344、 346、
3、4. 1.1、 4 L 3、 4.1.4、 4.1.6、 4.8. K 4. 8 4、 4.8.5、 4 8 7、 4.8.12、6.5.2、6.7.1、6.75、6.82、6.83、10. 1. K 11.2.2、11.2.5、 12. 1. 11 12.2,3 条。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 3、42三42. 2、4.2. 3、 4. 2. 4、4. 2. 5、5. 1,1、5. 1. 5、5. 2. 1、5. 2. 2、6. LK 6. 2,1、6. 2. 2、7.1. 2、7. 1. 3 条。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
4、2(2)、3.23、32.6、 3. 3.2(1. 2、4. 5)、3. 7. 6、4. L 2(2、3. 4. 5)、4. 1. 3、4. L 11、4. 3 6(1、2)、5. L 2(1、 2、3) 5.22(1、2、3)、2 1.3(1、2)、7. L 7、8.1.1、9. 2. 4、9. 3.19(7) 11.0.4 条(款)。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部分技术人员认为:通用技术规范中的条文凝练了现行标准中强 制性条文的精神,但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指标,这表示强制性工程建 设规范废除了现行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属性,并没有废止其他具体的技 术内
5、容,可以把通用规范和现行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结合起来执行。若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 2. 1条、第5.2. 2 条、第6. 2. 1条、第6. 2. 2条废止,则无法根据现行标准确定灭火器 保护距离和配置标准。部分技术人员认为: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发布公告已经明确说 明了废止相关标准条文,而非仅仅是强制性,因此应按照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发布公告执行。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和配置标准的确定, 后续应该会出台相配套的标准进行明确。而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发布公告明确了废止的版本年号,而非仅仅是标准号。且标准的实施 指南也暗示了 GB50140-2022的存在。技术交流二:关于建
6、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执行问题一、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 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 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 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 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 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 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
7、也应 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 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 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 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 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 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 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引自建筑防火
8、通用规范(GB55037-2022)前言二、过渡期的标准执行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 实施。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5条,国家标 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 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 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因此,现阶段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技术交流三:单个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能否由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探讨近日,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单个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 评
9、价能否由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经过查阅相关文件,借此文予以 答复。一、相关文件依据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第4. L 5条,同一对象 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宜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但安全评价通则(送审稿)已将上述条文删除。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2号)第21条,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 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但该文件现已废止。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已将上述条文删除。依据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应急(2022) 52
10、号)第10.2.2条,建设单位不得 委托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 全验收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 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 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二、结论综上所述,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在安全 条件审查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但对于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行业领域,暂无明确规 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以上内容仅供技术交流,不构成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