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悬移支架选型不当官司.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悬移支架选型不当官司.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2010年6月9日9:30本欲索要50万货款反被索赔100万损失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9:36:15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本欲索要50万货款反被索赔100万损失”,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某煤矿设备公司诉称:其于2009年2月、3月分两次与某煤矿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该煤矿设备公司分两批向其出售煤矿液压支架160台。因某煤矿企业尚欠其50余万元货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索要所欠货款。被告某煤矿企业反诉认为双方签署合同之前,原告某煤矿设备公司向其出具了设备可行性分析报告,所以才购买了原告的设备,但其购买的设备并不适于该煤矿企业的
2、使用条件,属于原告违约,故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共计569万元。09:37:13主持人:本案由本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09:37:43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37:57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38:49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
3、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39:15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煤矿设备公司诉被告某煤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09:42:03原告方:原告(反诉被告)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
4、练兵,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43:58被告方:被告(反诉原告)某煤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煤业公司行政矿长,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45:05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方:没有异议。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09:48:27审判员: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妍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申
5、请回避?原告方:不申请。被告方:不申请。09:52:31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
6、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都听清了吗?原告方:听清了。被告方:听清了。09:53:14审判员:上自开庭时被告在答辩时提出反诉,反诉被告进行了简单答辩,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且认为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重复计算,被告当庭表示需要重新计算后再明确反诉请求,反诉被告表示当无法继续答辩。因此,本院定于今日继续开庭审理。上一次开庭后,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变更后的反
7、诉状,反诉状副本已送达反诉被告。今天开庭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一下诉讼请求。09:53:40原告方:宣读起诉书:我公司于2009年2月、3月分两次与某煤矿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该煤矿设备公司分两批向其出售煤矿液压支架160台。因某煤矿企业尚欠其50余万元货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索要所欠货款。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质保金584200元;2.货款127600元,从2009年9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违约金,货款393600元从2009年9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09:54:39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被告方
8、:我方认为原告请求交付剩余10%质保金的基本条件没有成就,我公司不应当给付。原告交付的货物分两次于2009年3月8日、4月24日送到,后设备无法使用,我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8月31日和10月6日分三次放弃了设备的使用。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55:30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陈述反诉请求。被告方:(宣读反诉状)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配件买卖合同;2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已付货款4690800元;3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额度为100万元;4办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包括我方已经向法庭提出的鉴定费用。具体的理由为:1原、被告双方并不
9、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应当是招投标关系。原告向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是经过其严格考察并保证质量后向我公司提供的;2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本案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签订合同时原告方向我公司保证了设备的质量,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事故频发,也无法实现其滑移功能,现在有79架设备被埋藏在地下,无法回收,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我公司又恢复到以前的传统生产模式;由于原告向我公司的承诺,给我公司造成了误解,实际上原告提供的设备并非全部都是可以滑动的,对此我公司向原告提出过更改要求,但是原告并没有进行改造;且原告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现场安装指导等义务,设备难以正常运行时,原告也并没有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甚至定
10、期维修,故障抢修,致使我公司无奈放弃设备;3原告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由于原告提供的设备并不具有其保证的滑移功能,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仍有79架设备被埋藏地下,而且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事故频发,且使用原告提供的设备之后我公司的产量反而下降了,所以说,原告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09:59:45审判员:你公司对现有设备是什么意见?被告方:现有设备我们要求原告取回,被埋藏的我公司可以协助原告取回。审判员:第三项反诉请求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被告方:我们的损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息损失,另一部分是可得利益损失。利息损失是以货款最后支付时间即2009年4月16日开始计算到
11、我公司反诉请求提交之时即2010年而5也15日期间的利率13个月,供给455523元;可得利益损失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可行性报告中的能力测算方式,日产量为817吨,5个月,150天,应长122550吨,每吨200元计算是2451万元,实际产量才800万吨。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是8308000元;但是我公司只请求100万元。10:05:45审判员:下面由反诉被告进行答辩意见。原告方:首先,我公司之所以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是因为被告发现了其他煤矿使用的我公司设备,之后去现场察看后,主动联系我公司进行邀请,之后我公司才向其出具了可行性报告,支架己经于2009年3月18日安装调试完毕了,正是由于设备在被告
12、处可以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双方才于3月23日追加的第二份合同;第二,虽然我公司向被告出具了可行性报告,这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分析,并不是任何保证;第三,我公司与被告虽然有相应的招投标过程,但是最后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并不属于招投标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我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第四,我公司的煤矿产品是一种定型产品,其长度、宽度等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该设备取得了国家的煤矿安全标准证书,经过了国家检验,在双方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双方才追加了第二份合同,且被告又于2009年6月19日追加了配件,如果设备运行有问题,被告是不会多次而追加合同及配件的。每次发货时,被告都进行过验收,从这个情况
13、也可以看出,我公司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第五,关于设备被埋藏的情况,根据支架的使用性质可以推断,发生埋藏只可能是因为重大的安全事故才导致的,或者是使用不当造成的,这个具体情况我公司无法确定。并不能确定是由我公司提供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被告的所有反诉请求。10:15:00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本诉部分,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安全标志证书、两份买卖合同、合同项下的发货清单和配件的发货清单等证据,被告质证时对除配件发货清单外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只是对配件发货清单认为需要回去核实。被告,现在
14、你方对63000元配件的发货清单核实后是什么意见?被告方:我方要求再看一下清单(察看)对清单没异议。10:16:30审判员:原告方就本诉部分还有无证据提供?原告方:还有液压支架的通用技术条件和煤矿安全规程需要提供,这都是国家的相关标准,可以证明我公司的液压支架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标准,且是按照该技术参数进行的生产。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被告方:对证据本身内容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原告提供的设备是经过改进和优化的,改进后的设备是否安全、可行,我公司表示怀疑。通用的技术条件不能证明改进后的设备是符合规范的。10:24:00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原告方: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协议)和20
15、10年2月4日原告发给被告的律师函,可以证明我公司对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等都对被告进行了提醒义务,告知了安全注意的要求;至于设备的参数改变,并不是原告单方改变的,而是应被告的要求而进行的改变。这个有技术协议可以证明,在首而页中就写明了是经过双方谈判一致同意的。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被告方: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需要指出一点,在2009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的技术协议第六条有明确约定:“支架改进项目见技术协议(陈某批示为准)”,从这里可以看出参数的改变等都是需要经过原告公司领导陈某的批准,实际上并不是由双方最终协商确认。10:30:29审判员:原告,陈某是你公司经理吗?解释一下该内容?原告方:这个陈某不是我公司的人员,是被告煤矿的工作人员。按照常理也可以看出,参数的更改不会是经我公司人员批准。审判员:被告,协议中的陈某岛是谁?被告方:那是我公司的技术矿长,原告也有一个公司领导姓陈。所以说对这个内容我公司需要核实,明确一下。原告方:3月22日的协议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双方在3月23日签订了合同,具体的内容都在合同中有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方:因为原告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所以导致了质保期的缩短,我们认为应当再延长质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