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订版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系列十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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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修订版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保列+九)新安全生产法第7376条解读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3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2023年修订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永恒坚持的宗旨;“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提升至理念层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增加了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体系方面增加了“三管三必须”可以更好

2、的落实双重责任。为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对安全生产法进行逐条解释,深刻阐释、准确反映立法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接上篇)条文内容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催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

3、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规定。条文释义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排查和消除隐患需要泛博人民群众共同参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是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维护安全生

4、产秩序所必要的。本条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根据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目前,除了通过信箱等受理书面举报材料的传统方式外,各地已经设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号“12350”,有的地方还结合信息技术的

5、发展,开辟多样化的举报受理方式。比如,有的地方通过电子邮件受理举报,有的地方建立互联网举报平台,通过网页、微信举报小程序等方式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举报投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设立的各种举报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一是公开的面要广,要让多数人知悉。举报联系方式的宣传是否到位、关系到举报制度实施的成败。要充分利用影响面较广的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宣传牌和宣传单等各种途径,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安全生产举报联系方式进行宣传,要持之以恒地长期宣传,让安全生产举报联系方式人人皆知。二是公开受理的举报方式等应当具体、明确,便于记忆。在宣

6、传举报方式时,要明确重点,突出强调具体的举报方式,使举报方式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被强化记忆。三是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情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等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2)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中的违章指挥现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举报的内容既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也包括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举报等。2 .受理单位应调查核实举报内容。群众的举报能否得到调查核实,能否得到反馈,

7、是群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群众举报后如石沉大海,得不到落实,则势必极大地伤害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丧失群众对举报工作的信心,从而瓦解社会监督的作用,违背本法的立法精神。因此,要认真地对待群众的每一次举报,对受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值班、电话接听、登记整理、转送、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定严格的规定和详细的要求,使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惟独对群众举报加以重视,认真迅速地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告,做到每一个举报都有令群众较为满意的结果,群众才干看到举报的效果,才干有信心举报,才干真正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效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将建立举报制度作为形式,要对举报的内

8、容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核实就应当形成书面文字、写出报告。3 .催促落实。建立举报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因此,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的,应当及时催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整改。根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赋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比如,经调查核实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整改,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保证等。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催促落实。4 .不属于

9、本部门职责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也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行业监管的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不同部门根据其各自的分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则无法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但并不能因此推委对安全生产举报的调查处理,如果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应当及时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到转交的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调查处理。二、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对于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权限,应当与有关

10、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适应,惟独具备相应的监管权限,才干完成对被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由应急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于安全生产的举报,普通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然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调查处理主体作出了特殊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如果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构成普通事故。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11、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普通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如果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至少构成普通事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因此,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查处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办理这种信访事项时,应同时遵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此外,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条文内容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

12、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和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规定。条文释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为了威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如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13、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权利。为了发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实践中,要特殊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举报。他们处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最为了解,其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他们通常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能摆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局限性,从而提供重要的线索。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违法行为,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固然,实践中要注意错误举

14、报和诬告、陷害的区别。2.受理举报的部门。受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的部门有:(1)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10条第1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应急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15、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也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要有:公安机关,建造行政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等。(3)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对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

16、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监察机关举报。3.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还是匿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应受理。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受理电话举报,应当问询清晰,如实记录。对具名报告或者举报但不愿对外公开身份的,接受报告或者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对具名报告或者者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告知举报人。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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