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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泰州市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1.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样品信息以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永久性标识上为准,永久性标识上为标注的信息,以标签或合格证为准。2 .2抽样方法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待销区域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若产品标注有效期,则有效期应在监督抽查整体工作结束后。抽样样品的生产日
2、期必须距抽样日期一个月以内。单批次抽样数量为2个,其中检验样品1个,备用样品1个。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2.1 样品处置2.1.1 封样要求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在封条上施加防拆封措施,使得不破坏封条签封便无法完整取下封条。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等信息及配件随同样品一同封样。2.1.2 .备样封存地点本次抽查的备样应封存在被抽检单位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开。2.2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3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Io表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
3、1标志GB/T5008.1-2013GB/T5008.2-2013GB/T5008.1-2013GB/T5008.2-20132极性标识3容量试验4充电接受能力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 .判定规则5 .1依据标准GB/T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5008.2-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产品品种规格和端子尺寸、标记;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2判定原则抽查起动用
4、铅酸蓄电池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异议处理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4 由于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检验有时效性,超过检验时效后的性能性检测不予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