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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泰州市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2 .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生产企业和实体店抽样数量分别见表1和表2,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
2、,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表1生产企业抽样数量序号产品品种抽样数量1卷膜类3卷(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m,膜卷宽度应在20Omm以上),每卷取2.5其中2卷作为检样,1卷作为备样2袋类100个,其中70个作为检样,30个作为备样,若包装袋长或宽不足15Omm的,则需提供未裁切的包装薄膜(宽度20OnnII以上)2.5i并以管芯卷轴小心卷好后封样3片材类3卷,宽度应在20Onim以上,每卷去掉2层后取两份2.5而,并平分为两份,其中1份作为检样,1份作为备样4编织袋15条,其中10条作为检样,5条作为备样5聚烯烧注塑包装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聚碳酸酯(PC)饮用水
3、罐14个,其中10个作为检样,4个作为备样6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双层口杯、塑料饮水口杯、塑料奶瓶、塑料保鲜盒、塑料瓶、塑料瓶坯40个,其中30个作为检样,10个作为备样7塑料防盗瓶盖、组合式防伪瓶盖、特定塑料瓶盖80个,其中60个作为检样,20个作为备样8塑料菜板20块,其中15块作为检样,5块作为备样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IOO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IOdnI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
4、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10饮用吸管、特定工具及塑料件100个,其中60个作为检样,40个作为备样11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40个,其中30个作为检样,10个作为备样表2实体店抽样数量序号产品品种抽样数量1聚乙烯自粘保鲜膜3卷,其中2卷作为检样,1卷作为备样2保鲜袋100个,其中70个作为检样,30个作为备样3塑料水杯8个,其中6个作为检样,2个作为备样4塑料保鲜盒8个,其中6个作为检样,2个作为备样5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盒)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IOOg且与食
5、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IOdn1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6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杯)7饮用吸管100个,其中50个作为检样,50个作为备样2.2电商平台采样抽样数量同实体店抽样,见表2。3、检验依据表3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感官指标GB4806.7-2016GB9683-1988GB4806.7-2016GB9683-19882总迁移量(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GB4806.7-2016GB31604.8-20233蒸发残
6、渣(针对复合膜、袋)GB9683-1988GB31604.8-20234高镒酸钾消耗量GB4806.7-2016GB31604.2-20165重金属(以Pb计)GB4806.7-2016GB31604.9-20166脱色试验GB4806.7-2016GB31604.7-2016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判定规则4. 1依据标准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7、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
8、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异议处理5. 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