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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泰州市风机盘管机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风机盘管机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 ,抽样方法生产企业抽样在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时,在企业成品库内采用随机数表法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内生产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台(套),其中其中1台(套)作为检验样品,1台(套)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2、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3 .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1风量GB/T19232-2019GB/T19232-2019序号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2输入功率GB19232-2019GB/T19232-20193供冷量GB/T19232-2019GB/T19232-20194供热量GB/T19232-2019GB/T19232-20195绝缘电阻GBa19232-2019GB/T19232-20196电气强度GB/T19232-2019GB/T19232-20197接地电阻GB/T19232-2019GB/T19232-2019检验方法包
3、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 ,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GB/T19232.2019风机盘管机组;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
4、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 .异议处理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