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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通用硅酸盐水泥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三氧化硫GB/T17620172氧化镁3烧失量4不溶物5氯离子6凝结时间GB/T134620117安定性GB/T13462011GB/T75019928强度GB1752007GB/T176712023GBZT241920059放射性GB6566201010水溶性格(V1)GB31893201
2、5表2砌筑水泥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三氧化硫GB17620172氯离子3水溶性铭(V1)GB3189320154细度GB/T134520055凝结时间GB/T134620116沸煮法安定性7保水率GB/T31832017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8强度GB/T31832017GB/T176712023GB/T241920059放射性GB65662010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及第1、2、3号修改单)GB/T31832017砌筑水泥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318932015水泥中
3、水溶性铭(VD的限量及测定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中的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