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D项目的入库与落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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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OD模式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持,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一、试点EoD入库范围EOD模式就是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的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EOD模式运行机制图生态环境部开展EOD模式试点就是为了探索这种一体化实施的项目实施方式,能入库的试点项目就是符合了这种模式的项目,而进入试点项目库并

2、不代表项目就落地了,也不代表能够招引到合适的社会资本,更不代表项目就能够顺利实施。二、“入库”不一定“可落地”进入试点项目库后要有效开展实质性的投资建设等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编制能够真实落地的投资(合作)开发方案,明确投资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机制和边界条件,包括项目的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收益来源、资产处置、招投标等重要事项。按照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要求试点项目“严格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空间管控、资产处置等各项法规政策,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采用合法合规方式选择具备较强产业投资运营能力的项目实施主体,由一个主体一体化

3、实施,确保产业开发项目持续运营。据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从诸多角度尤其是合法合规性方面对项目入库后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显然,对入库的项目顺利落地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按照要求“试点实施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试点项目季度实施进度情况表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试点期内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报请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由两部门上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国家开发银行。显然,监管部门对项目落地实施的情况是要严格监管的。但实际上多数项目申报入库时对实操中需要明确的事项及边界都没有明确,尤其是没有一体化融合实施的具体实操方案,如此又如何实现项目“落地”。三、“入库”不

4、一定“可融资”按照环办科财函2023)172号文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国开行作为试点项目发文单位对生态环保类项目是积极提供金融支持的,实践中多数人也认为项目入库就当然能够获得贷款,其实不然。项目能否获得融资,要看是否符合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贷审条件和要求,而非项目是否已入库。金融机构对于生态环保类项目再积极主动,也都有着自己严格的判断标准,对于如虚设虚增项目运营收益、将新增税收及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收入来源、将征迁费纳入

5、项目投资范围等的项目都是金融机构贷款的“红线”。实践中,金融机构对EOD项目的贷款审批重点主要从资金能否真正实现平衡、项目经营性收入及现金流的稳定性、具体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考虑,而不是只要入库就当然能获得国开行等的贷款支持。实践中有的试点项目确实已经获得了国开行的贷款,但也有的项目因实施模式、投融资规划、项目收益来源、产业项目收益的测算等问题不够科学合理真实,有的甚至存在隐性债务风险问题,导致与国开行多次沟通,实施方案修改若干次都不能满足贷款的要求,很长时间都无法完成项目融资。四、“入库”不代表“可实施”项目入库只是正式实施的开始,距离最终落地还有着很遥远的距离,还需要编制项目落地的投资(合作

6、)开发方案,明确实操中各类问题解决路径,以保证项目的可落地和可实施。试点项目入库的要求主要是“重点支持实施基础好、投资规模适中、项目边界清晰、反哺特征明显、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要求子项目间相互关联、有效融合,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肥瘦搭配组合开发,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申报入库的实施方案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了:试点基础、试点工作目标与预期产出、试点内容与依托项目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融合发展思路、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与传统实施方式的差异性分析、实施计划、组织计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预期收益、支出及资金平衡方案等。上述入库试点项

7、目关注的重点及实施方案要求的主要内容更多的是关注是否存在环境问题,是否和产业项目相互关联有效融合,试点的目标及预期产出、能否实现收支平衡等有关EOD实施模式特征的相关问题,显然不是项目能够落地并有效实施的要件。而要最终实现项目的落地和实施,更多需要明确项目的运作模式,投融资规划、交易结构、收益来源、回报机制、交易边界等。因此,如果按照入库的方案去推动项目的落地和实施,基本上是很难实现的。五、项目入库后的重点工作环办科财函2023)172号提出“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严格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空间管控、资产处置等各项法规政策,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采用合法合规

8、方式选择具备较强产业投资运营能力的项目实施主体,由一个主体一体化实施,确保产业开发项目持续运营。”为此,对入库项目实施主体来说,项目入库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加快生态环保重大工程建设,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原则,深化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政银合作,创新生态环保工程项目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共同推进项目实施,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

9、。(二)精准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以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等为重点,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库)为基础,加快推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海湾综合治理、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履行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公约等重大项目和绿色产业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针对金融资金支持特点,在中央项目库中补充建立金融支持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等重大项

10、目,以及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生态补偿、“无废城市”建设等试点项目的储备与支持。(三)加大生态环保重点项目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对中央项目库中符合放贷条件的项目和生态环境部门推荐的其他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优先开展尽职调查、优先进行审查审批、优先安排贷款投放、优先给予优惠利率、优先给予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信贷政策支持。中央项目库项目可视同国家开发银行重大(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积极探索创新适用于生态环保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四)合力推进生态环保项目落地实施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按照“部对行、省对分”原则,建

11、立联络制度,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生态环保信贷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了解掌握开发性金融信贷要求,协助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好开发性金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发挥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相关信贷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时将开发性金融政策运用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行业三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行业三部作为部行合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不定期就重要议题进行专题研究会商推动,

12、及时就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协调推动解决,就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总结和宣传等相关工作。六、对EOD项目“一体化融合实施”若干问题的思考环办科财函2023)172号要求EOD项目“强化项目收益内部反哺机制。试点实施单位切实加强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相关经营性产业开发项目一体化融合实施。在项目边界范围内实现产业开发项目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持续性收益反哺。实施中可适当优化试点依托项目,加强产业收益对生态环境治理的反哺力度,减少政府资金投入,力争实现政府资金零投入。”据此要求,实践中如何做到“力争实现政府资金零投入”显然就是整个项目实施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和难题。由此带来对EOD项目收益来源合规

13、性和多元化的思考:1、按照环办科财2023)6号文要求“除规范的PPP项目外,不涉及运营期间政府付费”。带来的问题思考:运营期间政府购买生态服务等合规或允许对项目支出的行为是否属于禁止对EOD项目的“运营期付费”,实操中如何把握?2、要求“不以土地出让收益、税收、预期新增财政收入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带来的问题思考:如果生态环境治理范围内涉及到的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属于可以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的范畴,是否还受此条款约束和限制。上述新增财政收入等返回补助如不作为项目收益来源而作为对相应的土地一级开发的投入及回报应否属于合规范畴?3、对于确属于政府有治理责任的环保项目,除各级政府的生态环保补贴资金及

14、相关的资源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等之外,再无其他可以挖掘的项目收益,确实无法实现项目整体收益与成本的平衡。此种情况下是否就不能获得项目贷款或不能采用EOD模式实施?4、按照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3)40号)的规定,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此条规定与环办科财(2023)6号文的要求“除规范的PPP项目外,不涉及运营期间政府付费”的规定是否有所矛盾?按照国办发12023)40号文的上述要求,在EOD项目的实践中,项目实施主体如何把握合规应用的尺度,才符合办科财(2023)6号文要求的“依法依规推进项目规范实施,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注:本文来源网络,仅做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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