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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固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
2、话。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有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者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一)未落实国家或者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缺失或者影响的;(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在相近
3、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者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者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者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者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第八条被约谈单位要紧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一)未落实国家或者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有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与措施。(二
4、)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与实施方案;(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者将采取的措施;(四)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与有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者部内有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早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者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者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
5、项。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与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有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与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判。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